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9.03.19. 府訴一字第109610052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1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7007
2號及108年12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9687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3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不
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者為訴願人及其長子、長女等 3人。經臺
北市文山區公所初審後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家庭應計算人口為
訴願人及其長子、長女等3人,平均每人動產超過本市108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
助標準新臺幣15萬元,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不合,乃以108年11月13日北
市社助字第1083170072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
關重新審核,仍審認訴願人不符合核列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乃以 108年12
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9687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該函於 109年1月3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上開原處分機關108年11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1083170072號及108年12月30日北
市社助字第1083196870號函,於109年1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007793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8年11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 1083170072號及108年12月
3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83196870號函。準此,上開2函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