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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6.12. 府訴一字第109610105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2月24日北市社障字第10
    9302449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以民國(下同) 108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其所購買之生活輔助器具「單支柺杖-鋁製,(EB02)」、「助行器( 
    EB03)」及「便盆椅(EA01)」之費用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核屬長照一般戶之身
    分,符合一般戶之補助資格,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
    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下稱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附表 1(長照
    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及附表3照顧組合表編號 EA01(馬桶增高器
    、便盆椅或沐浴椅)、EB02(單支柺杖-鋁製)及 EB03(助行器)購置價格給付上限等規定
    ,以109年2月24日北市社障字第1093024493號函復訴願人,同意補助上開柺杖新臺幣(下同
    )350元、助行器560元及便盆椅840元,合計補助1,750元。訴願人不服,於109年3月20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
      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
      事後記明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
      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 2點規定:「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
      )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65歲以上老人……。」第3點第3款規定:「長照
      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分 3
      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 ……(三)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1
      1 點規定:「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組合外,應
      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分負擔),各類服務之負擔比率如附
      表 1:(一)……(以下代稱長照低收入戶)。(二)……(以下代稱長照中低收入戶
      )。(三)前兩者以外者(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第12點規定:「部分負擔金額以
      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本節第十一點規定之比率計算……。」第13點第 1款規定:「長照
      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依前點規定之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
      自行負擔:(一)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第3節第1點第2款第6目規定:「照顧
      組合表之編碼……(二)個人額度下之服務……6.輔具服務(E碼)」第2點第2款第3目
      規定:「照顧組合表,如附表 3。……(二)第一節第三點各類服務額度,限用於相對
      應的照顧組合:……3.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E碼、F碼。」
      附表1 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節錄)

    長照需要等級

    個人額度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3年)適用E、F碼

    部分負擔比率(%)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般戶

    第2級
    ……
    第8級

    0

    10

    30


      附表3 照顧組合表(E碼至F碼)(節錄)

    編號

    輔具/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

    組合內容及說明

    購置價格給付上限(元)

    EA01

    馬桶增高器、便盆
    椅或沐浴椅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員逕行提供。
     

    1,200

    EB02

    單支枴杖-鋁製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員逕行提供。
    3.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用者,可給付額度加倍。

    500

    EB03

    助行器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 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 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員逕行提供。

    800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1點第4款
      規定:「依據:……四、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第3點第1款規定:「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
      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核實補助……。」第4點第1
      款規定:「補助對象:一、長期照顧共同性補助項目: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六十
      五歲以上失能者。(二)五十歲至六十四歲失能身心障礙者。(三)五十五歲至六十四
      歲失能原住民。(四)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 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71076118號公告:「主旨:修正臺北市
      政府社會局107年1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076112873號公告108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
      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參點規定……。」
      108 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項目一覽表(
      節錄)
      一、補助基準如下:
      ……
      第三類:一般戶

     

    生活輔助器具

     

    項目

    第三類最高補助金額(元)

    補助適用說明

    1

    馬桶增高器、便盆椅或沐浴椅

    840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員逕行提供。

    3

    柺杖-鋁製

    350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員逕行提供。
    3.柺杖如依實際需求同時申請雙側使用者,可給付額度加倍。

    4

    助行器

    560

    1.內容包括:輔具、輔具選用建議、使用說明、輔具各項尺寸調整配置、諮詢等服務。
    2.本項輔具選配服務得由輔具銷售人員逕行提供。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申請柺杖補助金額800元,僅核予350元,比率僅 43.73%,
      尚不足450元;申請補助助行器金額1,500元,僅補助560元,補助比率37.33%,尚不足
      940元;申請便盆椅補助金額 1,900元,僅補助840元,補助比率44.21%,尚不足1,060
      元。補助金額不及實際購買金額,3項的補助比率不同,且未說明理由。
    三、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一
      般戶,依輔具費用扣除訴願人應自行部分負擔比例後,總計補助 1,750元,有訴願人填
      具之臺北市政府長期照顧輔具服務申請書、購置柺杖、助行器及便盆椅之領據(含領據
      切結書)、發票及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畫面列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核給補助之比率及金額不足,補助金額不及實際購買金額,且
      未說明理由云云。按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為 65歲以上老人,依長照給付
      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2點規定,得申請長照服務。又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
      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個人長照服務額度包含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
      礙環境改善服務等項目;得申請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限用於照顧
      組合表組合內容;申請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一般戶,需部分負擔30%
      ;為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第1節第3點第3款、第3節第2點第2款第3目及附表 1、附表3、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計畫第3點第1款
      所明定,並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年 1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071076118號公告意旨可資
      參照。查本件依卷附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畫面列印影本所載,訴願人93歲,為長照需
      要等級第6級之一般戶。次依訴願人檢具之發票影本,其購買金額分別為4腳柺(按:係
      「單支柺杖-鋁製」)800元、助行器1台1,500元及便盆椅1台1,900元,惟一般戶應自行
      負擔30%,且最高補助金額分別為 500元、800元及1,200元,原處分機關爰分別核予補
      助350元【500-(500X30%)=350(元)】、【800-(800X30%)=560(元)】及【1,2
      00-(1,200X30%)=840元】。總計1,750元,並無違誤。復查本件原處分雖未記載相關
      法令依據,惟原處分機關109年4月9日北市社障字第 1093058202號函檢附訴願答辯書業
      已敘明原處分之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訴願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規定,原處分已補正。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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