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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7.29. 府訴一字第10961013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訴願人等 2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3月31日北市文社字第1096000718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等2人於民國(下同) 108年5月28日填具育兒津貼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
      等長子○○○、長女○○○(均為 104年○○月○○日生)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以其
      等長子、長女已滿2足歲,不符中央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乃續審其等是
      否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等 2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之最近一年即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以上,與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
      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不符;惟依訴願人等2人已檢附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算申報資料顯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乃以108年7月9日北市文社
      字第1086012742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同意暫核該津貼受領資格,並請其等2人至遲於10
      9年1月31日前補附國稅局開立其等2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經審核符合資
      格者,將追溯自108年度申請且合格之月份發給補助;逾期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嗣訴願人等2人於 108年7月17日補附其等2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予原處分
      機關,原處分機關因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下稱教
      育部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 3項規定,該部自108年8月1日起補助該津貼(下稱教
      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 2項津
      貼不得併領,故自108年 8月起優先審查訴願人等2人是否符合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
      津貼請領資格,不符請領資格者,逕審查其等是否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等2人最近一年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稅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其
      等長子、長女正就讀公共化或準公共幼兒園,不符合教育部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 3點第
      1項第2款、第2項第2款規定,乃續審其等是否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並審認訴
      願人等2人雖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然依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
      07年至 111年)」及行為時(108年5月15日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
      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下稱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等規定,
      因其等長子、長女已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包含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
      園),領有教育部各該學制相關補助,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給付,
      爰以108年 9月6日北市文社字第1086014685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自108年5月至7月每
      一兒童每月發給臺北市育兒津貼新臺幣(下同)2,500元。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8年1
      0月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本府以如申請人同時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
      及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其審查順序及本案據以審查之經稅捐稽徵
      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資料有何差異?申請人同時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及教育部學
      制補助之請領資格,請領順序為何?等節,有再予釐清確認之必要,宜由原處分機關會
      請本府社會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釋為由,以109年1月16日府訴一字第1096100091號訴
      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在案
      。
    三、嗣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並會請本府社會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釋後重
      新審查,優先審查訴願人等 2人是否符合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不符
      請領資格者,逕審查其等是否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原處分機關審認其等長子
      、長女就讀之公共化幼兒園自108年 8月1日起,為準公共幼兒園,不符合教育部育兒津
      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 2項第2款規定,乃續審其等是否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並
      審認訴願人等2人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核定自 108年5月發給臺北市育兒津
      貼。然其等長子、長女已就讀準公共化幼兒園,於108年8月起領有教育部各該學制相關
      補助(每月最低6,833元,最高2萬3,333元),依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
      規定,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等 2人最
      佳利益,自108年8月起停發臺北市育兒津貼,爰以109年3月31日北市文社字第10960007
      18號函通知訴願人等 2人,自108年5月至7月每一兒童每月發給臺北市育兒津貼2,500元
      。該函於109年 4月6日送達,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9年5月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
      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 1條規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育兒津
      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以減輕育兒經濟負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並委任下列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 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一)整體業務規劃、宣導、督導及考核。(二)年度預
      算編列及撥款。(三)法令研擬及解釋。(四)查調申請案件審核所需之財稅及戶籍等
      相關資料 ......。二 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一)受理、審核及核定申
      請案件......。」第3條第1項規定:「兒童之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津貼......。」第 4條第
       1項規定:「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 照顧五歲以下兒童。二 兒童及
      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三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
      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
      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四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五 兒童未領有政府低
      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第 5條
      規定:「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一 申請表。二
      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三 第三條及前條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資
      料不完備者,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以申請人
      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區公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 7條規
      定:「經審核未符合第四條規定者,區公所應於通知書中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書
      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資料向區公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申請人依限提出申復
      ,經認符合第四條規定者,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追溯發給本津貼。申請人逾三十日始申
      復者,視為重新申請。」第8條第 1項、第2項前段規定:「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第四條規
      定者,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至滿五歲當月為止。」「本津貼追溯自受
      理申請月份發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教育部(以下
      簡稱本部)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二篇第三章第四節輔以
      擴大發放二至四歲育兒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
      要點所稱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但情形特殊
      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之。」第 3點規定:「符合下
      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一)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
      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二)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
      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
      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二)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
      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本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
      度(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補助。」第4點第 1款、第2款規定:「本津貼補
      助基準如下:(一)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但幼兒為第三名
      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一千元。(二)以月為核算單位。」第5點第1項規定:
      「本津貼之申請,應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
      行為時(108年5月15日修正發布)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
      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教育部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第二篇第三
      章第三節建置準公共機制,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與私立幼
      兒園合作(以下簡稱準公共幼兒園),特訂定本要點。」第13點規定:「準公共幼兒園
      按月向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收取之費用,規定如下:(一)一般家庭幼兒每人每月繳交最
      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三人以上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家庭之子女,免繳費用。(二)私立幼兒園幼兒每人每月收費,扣除前款父母或監
      護人自行繳交之費用外,所餘費用,由政府協助支付。(三)五歲幼兒免學費所獲得之
      補助與前款政府支付費用,得採最有利於父母或監護人之方式,擇一為之。」第14點第
      1 項規定:「前點政府協助家長支付之費用,規定如下:(一)計算基準:1.依各園實
      際招收人數、幼兒就學情形及各類家庭每月自付額,核實計算支付各園所需費用。....
      ..3.政府協助支付費用,每名幼兒一學年至少新臺幣三萬元。但幼兒園收費總額低於新
      臺幣三萬元者,以原收費數額為支付額度......。」第17點第 1項規定:「政府依第十
      三點規定協助家長支付費用,與其他政府所定就讀幼兒園之補助或育兒津貼性質相同時
      ,不予重複補助。」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010561號函釋:「主旨:所
      詢有關『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及『臺北市育兒津
      貼發給自治條例』審查疑義一案......說明:......二、行政院為穩定人口出生率,落
      實0-6歲全面照顧,減輕家長負擔,於 107年7月公布『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讓學齡前幼兒不因所在縣(市)財政而有差異,以營造全國一致之友善育兒環境。且為
      期政府資源有效運用,全國22縣(市)建立全國齊一制度之共識,對於既有......育兒
      津貼,以108年 8月為新舊制銜接期程,規劃於3年內達成落日期程,俾利銜接中央機制
      ......所詢育兒津貼查疑義,係貴市落日期程前之地方自治事項,請貴局妥為規劃辦理
      ......。」
      臺北市政府108年8月6日府教前字第10830701322號公告:「主旨:公告《教育部補助地
      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6條所
      訂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108年 8月1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
      ....公告事項:一、本府將《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
      》所訂有關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108年 8月1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
      辦理。二、委任事項如下:(一)受理教育部二至四歲育兒津貼申領事宜(《教育部補
      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6條、第9條)。(二)受理教育部
      二至四歲育兒津貼審核、申復事宜(《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
      作業要點》第6條、第 7條、第8條)。(三)撥付教育部二至四歲育兒津貼事宜(《教
      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9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應發給108年1月至4月之育兒津貼,訴願人等2人是否符
      合請領資格,係以「最近一年即 (107年)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為基準,倘於108年度符合請領資格,自指訴願人等2人自10
      8年 1月1日起即具有「可得請領並受領系爭育兒津貼」之客觀狀態,不因何時提出申請
      而受影響,均應溯及108年1月1日生效,始為合理。訴願人等2人於108年5月間提出申請
      ,乃因配合政府納稅時節,非至 108年5月1日無法知悉是否符合請領資格,非可歸責於
      訴願人等 2人。原處分機關以申請日作為受領津貼之起算點,造成僅因確認符合請領資
      格始提出申請而影響受領結果,違反平等原則,原處分機關應再發放108年 1月至4月之
      育兒津貼。
    三、查本件前經本府以109年1月16日府訴一字第109610009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撤銷理由略以:「 ......四、.
      .....(一)......訴願人等2人未依教育部育兒津貼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提出教
      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之申請,原處分機關逕就訴願人等 2人是否符合教育部二至
      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進行審查,是否合法妥適,即非無疑。......如申請人同
      時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及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審查順序為何?孰
      先孰後?仍屬未明。則本件......逕先就訴願人等 2人是否符合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
      兒津貼之請領資格進行審查,尚嫌率斷。......據以審查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
      所得稅稅率資料有何差異?何以原處分機關於審查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時,係
      採認訴願人等2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為依據?而非107年度
      ?......容有再釐清確認之必要。......(二)......關於臺北市育兒津貼及教育部學
      制補助之請領資格之適用順序......如申請人同時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及教育部學制補
      助之請領資格,請領順序為何?孰先孰後?仍屬未明。況依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等
      2人已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之請領資格,僅因其等自108年8月1日起領有教育部學制補助
      ,致其等無法領取臺北市育兒津貼之不利結果。則本件原處分機關於未釋明依據為何,
      即逕先就訴願人等 2人是否領有教育部學制補助予以確認後,再行審查其等是否符合臺
      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亦屬率斷。......(三)......考量本件所涉之教育部育兒津
      貼作業要點及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之適用順序等節仍有疑義,有再予釐清
      確認之必要,宜由原處分機關會請本府社會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釋,俾資遵循......
      。」。
    四、本件經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並會請本府社會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釋
      後重新審查,爰審認訴願人等2人於 108年5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子、長女之
      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以其等長子、長女已滿2足歲,不符中央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
      貼請領資格,經參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010561
      號函釋意旨,優先審查訴願人等 2人是否符合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請領資格,
      經原處分機關以其等長子、長女已就讀準公共幼兒園,不符教育部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
      貼請領資格,乃續審其等自108年5月起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然因其等長子、
      長女已就讀準公共幼兒園,自108年8月起,領有教育部各該學制相關補助(每月最低6,
      833元,最高2萬3,333元),依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不得重複領
      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考量其等2人最佳利益,乃自 108年8月
      起停發臺北市育兒津貼。有108年 5月28日育兒津貼申請表、訴願人等2人全戶戶口名簿
      、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原處分機關審查日期 108年9月6日之育兒津貼平時
      審查結果表及其等長子、長女就學資料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核定自108年5月至
      7月按月發給訴願人等2人臺北市育兒津貼之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等2人主張其等配合政府納稅時節,非至108年5月1日無法知悉是否符合請領資
      格,原處分以申請日作為受領津貼之起算點,造成僅因確認符合請領資格始提出申請而
      影響受領結果,違反平等原則,應再發放108年 1月至4月之育兒津貼云云。按本市育兒
      津貼之申請,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
      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追溯
      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為臺北巿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5條、第8條所明定。查訴願人
      等2人於108年5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子、長女之育兒津貼,其等2人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即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以上,不符合臺北市育
      兒津貼請領資格。嗣原處分機關以其等2人補附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審認
      符合臺北市育兒津貼請領資格,依上開規定,追溯自受理申請當月(即108年5月)起發
      給該津貼,並因其等長子、長女自108年8月起,領有教育部各該學制相關補助(每月最
      低6,833元,最高2萬3,333元),依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規定,不得重
      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或育兒津貼,原處分機關考量其等2人最佳利益,自 108年8
      月起停發臺北市育兒津貼,並無違誤。又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規
      定審核,並核定訴願人等2人追溯自受理申請當月即 108年5月起發給臺北市育兒津貼,
      難謂違反平等原則。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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