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9.09.18. 府訴一字第109610164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6月23日第AA81090961
    7號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申請因應疫情急難紓困,經原處分機關依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
      計畫,查認訴願人家庭之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已逾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倍等情
      ,乃以民國(下同)109年 6月23日第AA810909617號核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不予發給
      急難紓困金。訴願人不服,於109年7月17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7月21日北市南社字第10960031911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9年 6月23日第AA810909617號核定通知書。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