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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0.16. 府訴一字第10961018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6月30日北市
    社老字第109308059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5歲〔即民國(下同)102年7月〕時,經原處分機關查調發現,其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百分之二十,不符行為時(98年
      12月28日修正發布)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
      補助對象之規定,爰未予核發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
      之補助。嗣訴願人以109年6月12日申請表申請健保自付額補助,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申
      請表上住居所欄位係填載新北市八里區,與行為時( 108年11月14日修正發布)臺北市
      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1目所定,實際居住本市之要件
      不符,又經多次聯繫訴願人未果,乃以109年6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080598號函,核
      定訴願人不符合健保自付額補助資格。訴願人不服,於109年7月3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8月17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29458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109年6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080598號函。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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