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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1.10. 府訴一字第10961020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7月17日第AA810919747號
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於訴願書載明:「......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中正區公所 為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核定書不服 貴所駁回,不予發給急難紓
困金(附原方案核定書影本)依法提起訴願......」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
9年 7月17日第AA810919747號核定通知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通知書不服,合先
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以109年 5月21日申請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具勞保身分、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已逾臺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2倍等情,不符行為時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第2點等規定
,乃以109年 7月17日第AA810919747號核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不予發給急難紓困金。
訴願人不服,於109年8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9月22日北市正社字第1096017517號及109年10月1
3日北市正社字第 109601865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本府法務局等,撤銷上開109年7月17日
第 AA810919747號核定通知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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