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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1.10. 府訴一字第109610201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訴願人因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7月17日第AA810919747號
    核定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於訴願書載明:「......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中正區公所 為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核定書不服 貴所駁回,不予發給急難紓
      困金(附原方案核定書影本)依法提起訴願......」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
      9年 7月17日第AA810919747號核定通知書影本,揆其真意,應係對該通知書不服,合先
      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以109年 5月21日申請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擴大急難紓困,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具勞保身分、家戶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已逾臺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2倍等情,不符行為時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第2點等規定
      ,乃以109年 7月17日第AA810919747號核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不予發給急難紓困金。
      訴願人不服,於109年8月18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9月22日北市正社字第1096017517號及109年10月1
      3日北市正社字第 109601865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本府法務局等,撤銷上開109年7月17日
      第 AA810919747號核定通知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
      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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