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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2.31. 府訴一字第10961023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10月20日北市社老字第109091140000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5歲〔即民國(下同)109年9月〕時,經原處分機關查調
發現,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
已達20%,且其最近1年內(108年9月1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居住
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 183天,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
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1目、第2目補助對象之規定,乃以109年1
0月20日北市社老字第109091140000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通知訴願人不符合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資格。訴
願人不服,於109年10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1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0931772
91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 109年10月20日北市
社老字第 1090911400001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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