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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10.05. 府訴一字第11061044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6月25日北市
    社老字第110308943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評估訴願人之父○○○(下稱○君)有保護安置需求,依
      老人福利法行為時第41條第1項規定,自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起
      至109年1月31日止,將○君安置於臺北市○○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並以110年1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07454號函通知訴願人繳納○
      君上開期間之保護安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65萬 4,000元。嗣訴願
      人於110年1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保護安置費,經原處分機關
      召開110年度第1次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減免審查會議,決議減輕○君部
      分期間之安置費用,乃以110年6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89430號函
      通知訴願人繳納○君107年2月1日起至109年 1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
      用計30萬1,442元。訴願人不服,於110年 7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
      聲明訴願, 7月21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9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2198
      7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10年 6月25日北市
      社老字第110308943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
      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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