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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10.05. 府訴一字第11061044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保護安置費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0年6月25日北市
社老字第110308943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評估訴願人之父○○○(下稱○君)有保護安置需求,依
老人福利法行為時第41條第1項規定,自民國(下同)107年2月1日起
至109年1月31日止,將○君安置於臺北市○○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並以110年1月1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07454號函通知訴願人繳納○
君上開期間之保護安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65萬 4,000元。嗣訴願
人於110年1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減免保護安置費,經原處分機關
召開110年度第1次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減免審查會議,決議減輕○君部
分期間之安置費用,乃以110年6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089430號函
通知訴願人繳納○君107年2月1日起至109年 1月31日止之保護安置費
用計30萬1,442元。訴願人不服,於110年 7月16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
聲明訴願, 7月21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0年9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2198
7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10年 6月25日北市
社老字第110308943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
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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