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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6.10. 府訴一字第111608203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 111010350079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
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調認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
【民國(下同)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不符臺北市老
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 2目補助對象之
規定,乃以 111年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10103500792號老人健保自
付額補助核定書(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不符合健保自付額補助
資格,自 111年1月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11
年3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4月1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4485
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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