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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6.10. 府訴一字第111608203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 1110103500792號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核定書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下稱健保自付額)
      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調認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 1年
      【民國(下同)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已達20%,不符臺北市老
      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3條第2款第 2目補助對象之
      規定,乃以 111年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10103500792號老人健保自
      付額補助核定書(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不符合健保自付額補助
      資格,自 111年1月起停止其健保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11
      年3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4月1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4485
      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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