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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9.22. 府訴一字第111608459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團法人○○協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6月10日
北市社老字第111309501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為內政部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團字第110002
8075號),以臺北市士林區○○里○○○路○○段○○巷○○號○○
樓(下稱系爭○○段地址)及○○里○○○路○○段○○號(下稱系
爭○○段地址)為實施據點,於民國(下同) 111年1月6日分別提具
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1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4-5時段,申請方
案類型為4-5個時段/週,並提供健康促進、餐飲服務、電話問安及關
懷訪視(4選3),服務內容之實施期程自 11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等
,申請補助設施設備費、業務費、房屋租金、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經
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60萬7,915元。
二、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6條、第7條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下稱實施計畫)第捌點規定,於111年1月22日辦理初審,嗣於5月2
7日提交複審小組進行複審後,以111年6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95
010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因其提供之結構安全證明相關
資料及照片,難以明確判斷系爭○○段及○○段地址之整體建物安全
性,考量長者活動空間安全性,不予核定訴願人補助之申請。訴願人
不服,於111年6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7月5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
下列事項: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
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3條第1款規定:「依本辦法
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
機構、學校或團體。」第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辦法之補助項目
如下: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設施設備。」第
6條第1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作業方式如下:一、審查分初審及
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但申請補助金額在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第 7條規定:「複審小組之
任務如下:一、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二、審核計
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三、審核經費編列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
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社
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承辦科室人員。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
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
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為無給職。……。」第 8條規定:「社
會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貳點規定:
「依據: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
子法。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四、長期照顧十
年計畫2.0。五、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參點第1款
規定:「補助對象:一、立案之社會團體。」第捌點規定:「場地空
間:一、提供非違建合法且房屋之室內樓地板面積至少三十五平方公
尺(約十坪、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十五至二十位以上長者活動之場
地空間;辦理日托服務者應至少達一百平方公尺(約三十坪)。但場
地為區民活動中心者,不以地上樓層為限。二、所提供之場地需有安
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
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四、申請單位須完備場
地使用程序及會勘通過後,始得申請。」第拾壹點第 1款規定:「申
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一、申請應備文件:須配合於本局補助平台
填報。(一)申請表……。(二)申請計畫書。(三)房屋租賃(借
用)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請單位
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之文件。(四)章程、立案證書……。
」第拾貳點規定:「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
法』辦理審查,並得視本局經費及申請單位執行狀況,予以核定。」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皆按照補件要求,委託結構工程技師規劃結構安全抗震強度
加強及進行泥作施工,已花大錢,並已補上結構安全證明書,原處
分機關回覆是因其專業團隊判定結果。訴願人委託的是經政府核可
之專業合格結構工程技師,卻又須原處分機關專業團隊評定,是否
請公告其認定之結構技師,不然花了錢,又被駁回,情何以堪。原
處分機關並沒有告知缺失及補件方針。
(二)系爭○○段及○○段地址去年是以另一協會名義申請,且補助通過
,去年1 整年沒有長者空間安全性疑慮,為何同一地點今年卻不通
過?訴願人期許在社子島展開燈塔計畫,承辦中低收入戶物資發放
等活動。訴願人運作經費全靠募款及捐獻,為通過補助,房屋結構
加強加上聘請技師費用達數十萬元,卻因一紙回函付諸東流,浪費
奉獻者的愛心。又原處分機關專業團隊從未到現場視察,僅憑判斷
,訴願人難以接受。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系爭申請案,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1月22日辦理初審及
5 月27日召開複審會議進行複審後,審認訴願人提供之結構安全證明
相關資料及照片,難以明確判斷系爭○○段及○○段地址之整體建物
安全性,不予核定訴願人補助之申請,有訴願人申請表 2份、訴願人
所提出之系爭 ○○段及○○段地址建物111年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及抗
震強度檢討、原處分機關 111年2月16日、3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11
1年2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26762號函、111年3月11日北市社老字
第1113039235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31日北市都建查
字第1116123702號函、111年5月27日複審會議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委託結構工程技師規劃結構安全抗震強度加強,及進
行泥作施工,並已補上結構安全證明書,原處分機關並沒有告知缺失
及補件方針,且原處分機關專業團隊從未到現場視察;系爭○○段及
○○段地址去年申請且補助通過,去年 1整年沒有長者空間安全性疑
慮,為何同一地點今年卻不通過云云。本件查:
(一)按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服務者,得依規
定之項目申請補助;場地空間須提供非違建合法且房屋之室內樓地
板面積至少35平方公尺(約10坪、限地上樓層)約可容納15至20位
以上長者活動之場地空間;場地需有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
環境,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公
共意外責任險;申請單位須完備場地使用程序及會勘通過後,始得
申請;申請文件包含房屋租賃(借用)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築
物使用執照影本等可資證明申請單位為合法使用該場所及坪數證明
之文件;申請補助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後提請複審小組進
行複審;複審小組應依原處分機關施政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少 3人
,召集人由原處分機關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承
辦科室人員、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及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
家學者組成,且該代表或專家學者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
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為補助辦法第3條第1款、第 4條
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款、第7條、實施計畫第貳點第5款、第參點
第1款、第捌點、第拾壹點第1款及第拾貳點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人以系爭○○段及○○段地址為實施據點,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1月22日辦理
初審後,以111年2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26762號函通知訴願人
,系爭○○段及○○段地址均位於社子島,屬都市更新規劃內,未
能提供合法建物證明,故需另提供結構安全證明書,惟訴願人所附
之證明書為110年度,爰請其提供111年度之結構安全證明書,俾證
明上開地址所使用之建物安全無虞;復以111年3月11日北市社老字
第1113039235號函通知訴願人,其所附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僅記載
建物補強後不影響原結構安全,惟無法由該證明得知訴願人是否已
依結構技師建議進行補強,且該證明未再由結構技師簽證證明建築
物整體結構安全無虞,請訴願人補充提供進行建物補強工程後,由
結構技師簽證之結構安全證明,含結構計算分析並檢附結構計算書
,並載明該址整體建築物是否安全無虞之證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本
件訴願人先後提出系爭○○段地址之4件結構安全證明書及1件抗震
強度檢討、系爭○○段地址之5次結構安全證明書及1件抗震強度檢
討等影本。經原處分機關依補助辦法第6條第1款、第 7條及實施計
畫第捌點、第拾壹點第 1款規定,辦理初審後,續提複審小組進行
複審。經原處分機關邀集學者專家3名、承辦科室及業務單位人員3
名組成複審小組,於111年5月27日召開複審會議,會議決議:「…
…(一)編號 1(按:即系爭○○段地址):單位提供之結構安全
證明相關資料及照片無法明確判斷整體建物安全性,因考量長者活
動安全,故不予核定。(二)編號 2(按:即系爭○○段地址):
單位提供之結構安全證明相關資料及照片無法明確判斷整體建物安
全性,因考量長者活動安全,故不予核定。……。」
(三)次依原處分機關111年7月18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90341號函所附答
辯書記載略以:「……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
據點實施計畫規定申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單位須提供非違建且合
法之建物辦理,因訴願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地址位處社子島地
區,本府於1970年發布禁建令後,係屬禁建區域,該地段房屋不易
取得建照及使照,故原處分機關於 110年考量該區域係禁建區及該
區域長者有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需求,請社團法人○○協會(以
下簡稱○○協會)提供結構安全證明替代建照與使照,以證明整體
建物安全無虞……訴願人於 110年○○協會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地址……於 111年申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檢視訴願人所送申
請資料,並請訴願人依原處分機關場勘紀錄內所載需改善項目,進
行改善。且原處分機關查110年與111年訴願人所提供之結構安全證
明書之開立日期皆為 110年,且該結構安全證明書所載文字為『…
…已在 X向四道外牆及二側前方二樘窗戶以1B磚牆填滿至無開口,
在計六道1B磚牆補強後,不會降低整棟大樓在原結構設計安全標準
,整體建物結構安全方可無虞,特此說明』……難認 111年是否已
補強完畢,且所載文字之位置無輔以位置圖或平面圖,難認補強位
置,另……無法確認該棟大樓之原結構設計安全標準是否為安全無
虞……原處分機關以111年2月23日……函請訴願人提供何結構技師
開立之111年結構安全證明書。……訴願人郵寄111年3月1日開立之
結構安全證書,惟所載文字與 110年開立之結構證明書相同,無法
釐清上述疑異。故原處分機關以111年3月11日……函請訴願人,補
充結構計算之技師簽證書、整體安全係數結構計算、該地址平面圖
及相關佐證資料,並載明該建物結構是否安全無虞。……訴願人提
供之新開立結構安全證書……『經本所現場勘查補強後,不會降低
整棟大樓在原結構設計安全標準,整體建物結構安全方可無虞,特
此說明。』……原處分機關於111年3月19日致電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詢查訴願人所使用之 2處案址詳細資訊,該處回復經查詢系統
資料其中 1處案址建物材質為鐵皮構造,並不建議設立為活動地點
,此資料與訴願人所提供之結構安全證明文字不符。原處分機關…
…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協助查明訴願人所使用之場地是否屬
非違建合法建物,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3月31日函復…
…經查訴願人所使用之場地無建造及使用執照資料,且無產權登記
資料,經調閱83年度航空照片有顯影,研判屬83年以前存在之違建
……原處分機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係本於考量提供長者活
動空間安全為最基本條件,嗣於111年5月27日邀集結構技師公會專
家學者1名、專家學者2名、承辦科室及業務單位人員……組成複審
小組,審查訴願人所送安全係數結構計算、該地址平面圖之結構安
全證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業依法定程序,就系爭○○段及○○段地址作
為實施據點建物之空間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經複審小組綜合
考量上開地址建物不符合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長者安全
、良好環境之目的,作成不予核定之決議,且尚無組成不合法、違
反正當法律程序、認定事實錯誤、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或其
他顯然錯誤之判斷情事,對於複審會議之結果,自應予以尊重。本
件原處分機關依複審結果,審認訴願人提供之結構安全證明相關資
料及照片,難以明確判斷系爭○○段及○○段地址之整體建物安全
性,考量長者活動空間安全性,不予核定訴願人補助之申請,並無
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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