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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9.21. 府訴一字第11160840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商業團體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5月16日北市社團字
第111307670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臺北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旅館公會)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
18日召開第16屆第 1次會員大會並選舉理、監事,且依旅館公會章程
(下稱章程)規定選出理事25名、候補理事8名、監事7名及候補監事
2名,並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分別選出常務理事 7名(含理事長1名
,即訴願人)及常務監事 1名(○○○)後,該選舉結果並經原處分
機關予以核備在案。
二、旅館公會於 110年7月20日召開第16屆第2次臨時監事會,決議通過監
事7名(含常務監事)及候補監事1名請辭職務,旅館公會並向原處分
機關函報該監事會會議紀錄,經原處分機關准予備查,並請旅館公會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7條規定,儘速籌備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辦
理監事補選事宜等。
三、旅館公會於 110年8月11日召開第16屆第4次理事會,該次會議紀錄記
載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辦法(下稱代表選舉辦法)如附件,會議資料附
有其會員會籍清查資料等,惟未記載其代表選舉辦法是否已經理事會
決議通過;旅館公會復於 110年8月27日召開第16屆第4次臨時理事會
,該次會議紀錄記載會籍清查無異議者簽名如附件等,惟該次出席理
事人數 9名,未及章程所定25人之半數。嗣旅館公會於110年9月15日
召開第16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辦理監事選舉,選出7名監事,嗣
於第16屆第3次臨時監事會(補)選舉常務監事1名等,並將補選結果
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備。經原處分機關以業已多次函請旅館公會釐清說
明代表選舉辦法是否經 110年8月11日第16屆第4次理事會決議通過,
惟旅館公會迄未檢具佐證資料供核,及 110年8月27日第16屆第4次臨
時理事會理事出席人數未過半,該次會議及會籍清查未符法定要件,
乃以110年10月28日北市社團字第1103148721號函(下稱110年10月28
日函)通知旅館公會,撤銷其第16屆監事及常務監事補選結果等決議
,並請旅館公會於 110年11月30日前依法定程序完成監事補選並函報
原處分機關,屆期如仍未完成,將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 1項規定,
處以撤免職員、限期整理、廢止許可或解散之處分。旅館公會不服原
處分機關 110年10月28日函,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11年3月30日府訴
一字第1106108680號訴願決定(下稱111年3月30日訴願決定):「訴
願駁回。」
四、其間,旅館公會於110年11月9日召開第16屆第6次理事會,出席理事1
1名,決議通過會籍清查及代表選舉辦法等(嗣於110年11月22日發函
通知原處分機關更正部分理事出席方式及增加出席理事 2名,理由為
更正部分係以LIVE群組視訊參加);於110年11月19日召開第16屆第6
次臨時理事會,出席理事 9名,決議通過會籍清查及代表選舉辦法等
;嗣旅館公會於110年11月30日召開第16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
會,由12區代表36人出席(27人未出席),補選出監事 7名及候補監
事 2名,嗣檢送該次會議紀錄及選舉結果報請原處分機關核備。其間
,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旅館公會 110年11月9日第16屆第6次理事會
出席人數未過半(該次理事會議紀錄記載視訊出席之○姓、○姓 2名
理事表示並未出席),出席理事至多12名,未及章程所定25名之半數
,原處分機關乃請旅館公會檢附召開視訊會議相關佐證資料,俟旅館
公會回復說明後,原處分機關再核復補選結果,惟旅館公會僅回復檢
舉與事實不符。
五、嗣旅館公會於111年3月1日召開第16屆第7次臨時理事會,簽名出席理
事13人(依據章程第51條規定,理事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議時,不得
委託他人代理。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有○姓理事未親自出席,而由其
配偶出席,乃於111年3月11日以電子郵件請旅館公會釐清出席情形,
嗣以111年3月17日函通知旅館公會查復憑辦),決議通過會員會籍清
查、追認第16屆歷次理事會決議及歷次選舉結果。旅館公會於111年3
月14日召開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出席167席,超過應到人數 309席
之半數(155席),經補選出理事及監事。
六、原處分機關以(一)旅館公會前因第16屆監事集體總辭,為辦理監事
補選,新訂代表選舉辦法未檢具提經理事會通過之事證;選舉前之會
籍清查,未符合法定要件,仍逕予執行監事補選事務,經原處分機關
以 110年10月28日函撤銷旅館公會第16屆監事及常務監事補選決議,
並命限期於 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監事補選,旅館公會不服,向本府
提起訴願,經本府以111年3月30日訴願決定:「訴願駁回。」惟迄今
旅館公會仍未完成監事補選。(二)訴願人嗣於110年11月9日、19日
分別再召集理事會、臨時理事會,然該 2次會議紀錄記載出席之理事
人數均未過半,會中通過代表選舉辦法及會員名冊審定(即會籍清查
)之決議,均屬無效。訴願人明知該會議無效,仍逕於 110年11月30
日召集第16屆第 2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辦理監事補選作業。旅館
公會雖曾通知原處分機關 110年11月9日會議更正增加3名理事以live
方式參與,經原處分機關多次函請旅館公會提出佐證澄明,惟迄今亦
無明確回覆。(三)訴願人於111年3月1日召集第16屆第7次臨時理事
會決議通過會籍清查,並追認第16屆歷次理事會決議及歷次選舉結果
,並訂於111年3月14日召開會員大會補選理監事,惟未將理事會審定
之會員名冊及未依規定於會後15日內將會員大會紀錄報送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自110年7月20日監事總辭迄今,無法克盡理
事長之法定職務,致旅館公會迄今無法正常運作,明顯有廢弛會務之
實,乃依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函報內政部,經該部以111年 5
月5日台內團字第1110117730號函復予以備查後,依同法第67條第1項
第4款規定,以 111年5月16日北市社團字第1113076706號函(下稱原
處分)撤免訴願人之旅館公會理事、常務理事暨理事長職務。訴願人
不服,於 111年5月3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30日補
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人民團體法第 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依本法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4 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一、職業團體。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第58條第 1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
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
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
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
散。」第66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
理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團體法第 1條規定:「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
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一、商業同業公會:……(二)直轄市
商業同業公會。……。」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商業同業公
會,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第32條前段規定:「理事會、
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第6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商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
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應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
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下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條規定:「本細則依商業團體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之。」第25條第 1項規定:「商業同業公會召
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
各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第45條規定:「商
業團體之選舉罷免……除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外,應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
條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
,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
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
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
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
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第17條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
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
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第24條規定:「人
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前項分區選舉
應訂定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78年1月9日(78)台內社字第666232號函釋:「公會理事會應
出席會議人數之計算,應以章程所訂理事名額為準。」
臺北市政府91年6月27日府社一字第091074732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1年7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本府將下列人民團體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除人民團體法第九章政治
團體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外),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之:一、人民團體法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至第七條)……九、
人民團體法第十章監督與處罰。(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
」
92年1月8日府社一字第 092025013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
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2年 1月15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下
列商業團體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除……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外)委任本
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一、商業團體法第一章總則。(第一
條至七條)……五、商業團體法第二章第四節會議(第二十七條至第
三十二條)……八、商業團體法第六章監督(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條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旅館公會因監事總辭固有補選需求,然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公
告,自 110年7月27日至11月1日間,室內容留人數先後限制為50人
及80人,且距離需間隔1.5公尺,公會會員人數逾300名,召開集會
顯有困難。訴願人百般努力方於疫情嚴峻下說服會員、理事參與會
議,完成改選。原處分機關有警告處分等較輕微之手段未使用,直
接使用最嚴重之撤免處分,原處分有違比例原則。
(二)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依法須通知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惟原處分作成前,訴願人未曾受任何通知,更無機
會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有嚴重瑕疵。
(三)旅館公會於 111年4月1日收受111年3月30日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
訴訟期間為60日,該訴願決定尚未確定,原處分機關以尚未確定之
他案訴願結果據以認定訴願人之行為廢弛職務,所基事實有嚴重錯
誤。
(四)原處分機關認定旅館公會第15屆理事長即案外人○○○自107年3月
19日起未依法召開理事會,僅依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給予警告處分。訴願人已經合法召開111年3月1日第16屆第7次臨時
理事會,通過會籍清查並追認第16屆歷次理事會決議及歷次選舉結
果,並且於 3月14日召開會員大會補選理監事,原處分機關之要求
,訴願人已經全部達成,卻受撤免處分,實難甘服。
(五)旅館公會 110年7月20日第16屆第2次臨時監事會之召開,有未發出
會議通知,未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及
訴願人列席,違法且秘密召開,不符內政部規定的視訊會議方式等
違法。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自110年7月20日旅館公會監
事總辭,迄至111年5月16日原處分作成時,無法克盡旅館公會理事長
之法定職務召開法定會議,無法依合法程序完成監事補選,經原處分
機關多次行政指導並以 110年10月28日函撤銷旅館公會第16屆監事及
常務監事補選結果等決議後,仍因訴願人後續遭檢舉110年11月9日第
16屆第6次理事會及111年3月1日第16屆第 7次臨時理事會議召集程序
不合法,而未能說明其程序之合法性,逕於 110年11月30日召開臨時
會員(代表)大會及111年3月14日召開會員大會進行監事補選,致旅
館公會已達半年以上無法正常運作,有旅館公會 110年8月4日北市旅
公字第11000035號函及其附件110年7月20日第16屆第 2次臨時監事會
會議紀錄、110年 8月11日第16屆第4次理事會會議紀錄、110年9月15
日北市旅理字第110000278號函及其所附第16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
會選舉結果、110年11月9日第16屆第6次理事會會議紀錄、110年11月
19日第16屆第6次臨時理事會會議紀錄、110年11月30日第16屆第 2次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111年3月1日第16屆第7次臨時理事
會會議紀錄、111年3月14日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10年11
月9日及111年3月1日理事出席人數不足資料之檢舉資料、原處分機關
111年3月11日電子郵件、111年3月17日北市社團字第1113044488號函
、內政部 111年5月5日台內團字第1110117730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使用撤免處分,未採取警告處分等較輕微手
段,違反比例原則;作成處分前,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以尚未確定
之他案訴願結果認定其廢弛職務,所基事實嚴重錯誤;案外人○○○
未依法召開理事會,僅予警告處分,訴願人已經合法召開 111年3月1
日第16屆第 7次臨時理事會,通過會籍清查並追認第16屆歷次理事會
決議及歷次選舉結果,並且於 3月14日召開會員大會補選理監事,原
處分機關之要求,訴願人已經全部達成,卻受撤免處分;旅館公會11
0年7月20日第16屆第2次臨時監事會之召開違法云云。本件查:
(一)按商業團體之理事會決議,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出席人數之計算,應以章程所訂理事名額為準;商業團體
如有違背法令或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
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
全部、撤免其理事、監事、整理、解散;下級主管機關為撤免其理
事、監事等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為商業團體法第32
條前段、第67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及內政部78年1月9日(78)台
內社字第666232號函釋意旨可參。又商業團體之選舉罷免,除依商
業團體法及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外,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
定辦理;復為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5條所明定。次按人民團體理
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等,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15日前,審
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人民團體監事出缺時,應
以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
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
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 1個月內補選之;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 300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
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分區選舉應訂定辦法,提經理事
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第1項、第17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旅館公會於110年2月18日依章程規定選出第16屆理事25名、
候補理事 8名、監事7名及候補監事2名,並經理事會議、監事會議
分別選出常務理事 7名(含理事長1名,即訴願人)及常務監事1名
。嗣旅館公會於 110年7月20日召開第16屆第2次臨時監事會,決議
通過監事7名(含常務監事)及候補監事1名請辭職務。旅館公會為
辦理監事及候補監事補選,迭經 110年9月15日召開第16屆第1次臨
時會員代表大會、110年11月30日召開第16屆第2次臨時會員(代表
)大會及 111年3月14日召開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辦理監事補選,
皆因該 3次大會前之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之程序瑕疵(代表選舉辦
法是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不明、經檢舉出席理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
人數之半數、有理事未實際參與理事會,致出席人數不足),迄至
原處分作成時,旅館公會仍未能完成監事補選。是訴願人擔任旅館
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職務仍未使旅館公會符合法定程序完
成監事補選,對於原處分機關查詢陷於違法爭議之會務情事不予回
應,無利於旅館公會會務之正常運作。原處分機關審認撤免訴願人
之旅館公會理事、常務理事暨理事長職務,有利於旅館公會改定有
能力完成任務之理事擔任召集人,原處分並無違誤。
(三)次查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所為之處分內容包括
,對該商業團體為警告、撤銷該團體之決議、停止該團體業務之一
部或全部、撤免該團體之理事、監事、整理該團體、解散該團體。
本件原處分機關前以 110年10月28日函撤銷旅館公會所為補選監事
結果等決議,為訴願人所明知,嗣後旅館公會於110年11月9日、11
1年3月1日召開理事會、臨時理事會,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該2次理
事會出席人數不足,乃多次書面通知旅館公會澄明出席人數疑義,
惟未獲旅館公會具體回應。是原處分機關依前開規定,對訴願人僅
能為撤免其理事等職務,尚無對訴願人為警告處分之依據;又旅館
公會自 107年3月19日後,未依商業團體法第31條規定每3個月至少
舉行1次理事會,經原處分機關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
07年8月8日北市社團字第1076033375號函對旅館公會為警告處分,
並非對第15屆理事長○○○為警告處分。是訴願主張原處分違反比
例原則一節,容有誤解。
(四)又按行政罰法第42條第 6款規定,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
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卷附原處分機關111年6月20日北社團字第1113082886號函所附
訴願答辯書記載略以:「……理由……三……自110年7月20日第16
屆監事集體請辭後……訴願人 110年8月11日召開……理事會、110
年 8月27日召開……臨時理事會後,即因所送會議資料不符法令規
定,多次與訴願人當面及電話說明溝通,並數次函請公會補正未果
,訴願人不認同……逕行……於110年9月15日補選監事及常務監事
,經社會局……撤銷上揭監事及常務監事補選決議並命限期110年1
1月30日前完成監事補選……於110年11月內發起第二次……監事補
選,同樣發生訴願人不顧出席理事人數不足……逕於 110年11月30
日辦理……補選監事,其間社會局亦不斷去函提醒請其澄清未果;
111年3月間訴願人……發起第三次補選程序,仍因未依法定程序報
送會議資料及後續所送資料疑義問題,經社會局多次去函要求公會
澄明疑義未果迄今。……。」是原處分機關根據上開旅館公會長達
半年以上,多次耗費人力、物力及時間,訴願人無視於理事會人數
出席不足,仍逕予召開大會,作成瑕疵無從補正之監事補選,致旅
館公會不能正常運作,已如前述,原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已
明白足以確認,縱原處分機關未給予陳述之機會,亦難認原處分與
法定程序有違。
(五)又旅館公會以110年12月27日、28日、29日函向原處分機關表達110
年7月20日召開第16屆第2次臨時監事會相關程序違法性疑義,經原
處分機關以111年1月10日北市社團字第1103191559號函復略以:「
……說明:……三、復按貴會前於110年8月4日函報第16屆第2次臨
時監事會紀錄及監事、候補監事請辭書,併參酌貴會前監事上開連
署聲明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含視訊會議截圖及簽到、7位監事及1位
候補監事本人簽章請辭書、再度確認請辭案之Line截圖等),足證
監事請辭案確實於會中充分討論並決議通過。……」訴願人復透過
臺北市議會議員陳情召開協調會後,原處分機關以 111年3月8日北
市社團字第1113033908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
有關本次會議協調結論,本局重新檢視公會110年7月20日第16屆第
2 次臨時監事會(以下簡稱系爭會議)召開情形,經查系爭會議係
公會以 110年7月19日北市旅監字第1100719-1號函知本局、公會全
體監事及副知公會,且於該函載明『疫情期間……採視訊方式辦理
。……會議時間、地點……會議議程……』等資訊,符合督導各級
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另查系爭會議通知係由公
會原常務監事召集,符合公會章程第49條……規定。三、……公會
110年8月 4日函報紀錄及請辭書,併前監事所送相關佐證資料,該
請辭案確實於會中充分討論並決議通過。……」是原處分機關認定
旅館公會110年7月20日16屆監事請辭案並未有違法情事。訴願主張
各節,均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至訴願人就原處分申請停止執行一節,業經本府審酌並無訴願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之情形,並以111年7月29日府訴一字第1116085
233 號函復訴願人在案。另有關訴願請求訴願程序所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質疑原處分機關函文未依國家發展委員會頒布之政府文書格式
參考範例,函文內容疑似提前外流等及所訴案外人○○○等 9名是否
因第15屆理事長之違法行為而喪失理事身分各節,均非本件訴願審議
範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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