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1.10.04. 府訴一字第111608526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基金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6月29日
    北市社老字第1113097614號函有關申請補助專職人員人事費及雇主應負擔
    專職人員保費項目之核定結果,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為原處分機關核准設立之法人團體(立案字號:北市社三字第
      xxxxx 號),其○○據點(地址:本市中正區○○○路○○段○○、
      ○○號○○樓)於民國(下同) 111年1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1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下稱實
      施計畫)之補助項目及經費(申請方案類型為 8-9個時段/週,1個時
      段提供之服務時間為 3小時)。嗣因訴願人○○據點之申請資料有待
      補正項目,原處分機關乃依實施計畫第拾點第 3項規定,於初審階段
      多次在銀髮族方案補助平台通知訴願人○○據點補正,經該據點分別
      於111年1月22日、26日、27日補正在案。案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2月
      17日提交複審會議審核後,原處分機關以 111年3月8日北市社老字第
      1113033772號函(下稱111年3月8日函)檢送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經費核定表(下稱原經費核定表)
      通知訴願人○○據點,同意補助總經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17萬4,4
      00元,其中「專職人員人事費」項目計36萬元(每月補助 3萬元,共
      12個月);「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費」項目計6萬2,400元(每月補
      助5,200元,共12個月)。
    二、嗣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5月間查得訴願人○○據點週三上午排定之樂
      齡分享綜合班執行期間為 111年3月2日至12月28日、週三下午排定之
      田園城市伸展班課程執行期間為 111年5月4日至10月26日,是該據點
      之課程服務時段數僅111年5月至10月等6個月符合其申請之8-9個時段
      /週,111年1月至4月、11月至12月等6個月之課程服務時段數均不足8
      -9個時段 /週,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
      下稱 111年度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4款、第2點及第3點等規定,
      以111年6月29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97614號函(下稱原處分)檢送重
      新核定之 111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
      經費核定表(下稱補助經費核定表)通知訴願人○○據點,撤銷 111
      年3月 8日函,並按訴願人○○據點111年度執行期間及服務時段比例
      核定補助總經費合計96萬3,200元,其中「專職人員人事費」項目計1
      8萬元(每月補助 3萬元,共6個月);「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費」
      項目計3萬1,200元(每月補助5,200元,共6個月)。訴願人不服原處
      分關於「專職人員人事費」及「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費」項目之核
      定結果,於 111年7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10日及26日補正訴願
      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訴願人以111年7月27日松(十八)字第58號訴願書載以:「……一
      、復 貴局111年6月29日北社老字第1113097614號函……。」「……
      申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29日北社字第1113097614號函……。
      」並於111年8月10日補正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前開訴願書所載發
      文字號應係誤繕,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
      下列事項: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
      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為
      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北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
      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第3條規定:「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
      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三、申請
      補助項目與申請人之設立宗旨相符。」第 4條規定:「本辦法之補助
      項目如下: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設施設備。
      二、充實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之相關措施、創新方案與工作
      人員專業訓練。前項各款之補助基準,依年度施政需要擬訂,並於預
      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辦理。」第 6條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作業
      方式如下: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壹點規定:
      「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
      社區在地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健康促進、問安服務、關懷訪視、
      餐飲服務等,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自主形成守護長者的安全社區
      ,維護長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進而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第貳點規定:「依據:一、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七條。二、長期照
      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 0。五、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
      法。」第玖點規定:「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
      年公告之。」第拾點第 3項規定:「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申請
      期間截止前送(寄)達本局,並於銀髮族方案補助平台(以下簡稱補
      助平台)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七日
      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第拾貳點規定:「審
      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褔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查,並得視
      本局經費及申請單位執行狀況,予以核定。」
      111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
      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第 1點規定:「各類型申請計畫期程及注意
      事項:…… 4、當年度補助額度……依計畫執行期間及服務時段比例
      核定補助。……。」第 2點規定:「各類型據點服務規範、補助項目
      金額上限:(節錄)
    服務時段 6-9個時段/週
    雇主應負擔保費 14萬/年
    專職人事費(限前一年度經本局核定該員額者方得申請) 6-7時段 -
    8-9時段 36 萬/年
    備註:
    1.–代表無補助
    ……
     
                                   」
      第3點規定:「補助項目及基準:(節錄)
    補助項目 內容及標準說明
    雇主應負擔保費 ……
    2.專職人員:每月補助上限5,200元/人。
    人事費 ……
    2.專職輔導人員……
    (1)每月最高補助3萬元。
    ……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據點週三上午 9:00-12:00之樂齡分享綜合班,1月因
       疫情嚴重停課、 2月逢過年期間休息,故1月至2月無法如期執行課
       程,週三下午13:30-16:30,於111年據點申請計畫時疏漏未填入
       1月至12月執行桌遊拉密教學研習課程。倘 11月至12月週三下午13
       :30-16:30可執行前開桌遊課程,則符合8-9個時段/週,請核予1
       1月至12月專職人員人事費6萬元及雇主應負擔保費1萬400元。
    (二)訴願人○○據點1月至4月因疫情影響,倘執行未符合8-9個時段/週
       之專職人員補助標準,亦應讓專職人員依兼職人員工作時段數申請
       人事費補助。兼職人員原核定1,600小時,預算數28萬3,200元,核
       定補助21萬元,請准予核定變更為2,200小時,預算數38萬9,400元
       ,核定補助28萬元。雇主應負擔保費(兼職人員)原核定4萬2,000
       元,請准予核定為5萬6,000元。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據點申請之 111年度實施計畫補助
      項目及經費之課程服務時段數,僅 111年5月至10月等6個月符合其申
      請之8-9個時段/週方案類型,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1年度補助
      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4款、第2點及第3點等規定,撤銷 111年3月8日函
      ,並按訴願人○○據點 111年度執行期間及服務時段比例核定補助該
      據點之「專職人員人事費」項目計18萬元;「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
      費」項目計3萬1,200元;有訴願人○○據點111年1月10日申請資料、
      訴願人○○據點在銀髮族方案補助平台申請歷程畫面及111年1月27日
      在該平台送出之最終申請資料、 111年3月8日函及原經費核定表等影
      本附卷可稽,此部分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據點週三上午之樂齡分享綜合班,因故於1月至2
      月無法如期執行課程;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時,疏未填入 1月至12
      月週三下午執行之桌遊拉密教學研習課程;○○據點1月至4月因疫情
      影響,倘其執行未符合8-9個時段/週之專職人員補助標準,亦應讓專
      職人員依兼職人員工作時段數申請人事費云云。按原處分機關為維護
      長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等,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社區服務,爰依
      老人福利法及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等規定,訂定實施計
      畫。原處分機關乃依實施計畫第玖點規定,公告 111年度補助項目及
      標準。次按111年度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4款及第3點規定,原處分
      機關依計畫執行期間及服務時段比例核定當年度補助額度,其中「雇
      主應負擔保費」之補助項目,專職人員每月補助上限為5,200元/人;
      「人事費」之補助項目,專職輔導人員每月最高補助 3萬元。查本件
      :
    (一)訴願人○○據點於 111年1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111年度實施計
       畫之補助項目及經費,依該據點於111年1月27日在銀髮族方案補助
       平台送出之最終申請資料內容顯示,其所申請之方案類型為 8-9個
       時段/週,每週活動時程則填載如下表(節錄):「
    時間 上午 下午
    星期二 2022-01-04~2022-12-27 09:00~12:00
    樂活創意綜合班
    2022-01-02~2022-12-25 13:30~16:30
    桌遊 棋藝教學研習班
    星期三 2022-03-02~2022-12-28 09:00~12:00
    樂齡分享綜合班
    2022-05-04~2022-10-26 13:30~16:30
    田園城市伸展班
    星期四 - 2022-01-13~2022-12-29 13:30~16:30
    預防延老快樂長青綜合班
    星期五 2022-01-07~2022-12-30 09:00~12:00
    國台語歌唱綜合班
    2022-01-02~2022-12-25 13:30~16:30
    桌遊 棋藝教學研習班
    星期日 - 2022-01-02~2022-12-25 13:30~16:30
    桌遊 棋藝教學研習班

                                   」
       案經原處分機關於111年2月17日提交複審會議審核後,原處分機關
       以 111年3月8日函檢送原經費核定表通知訴願人○○據點,同意補
       助總經費合計117萬4,400元,其中「專職人員人事費」項目計36萬
       元(每月補助 3萬元,共12個月);「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費」
       項目計6萬2,400元(每月補助5,200元,共12個月)。
    (二)惟據前開訴願人○○據點111年1月27日申請資料可知,該據點週三
       上午排定之樂齡分享綜合班執行期間為 111年3月2日至12月28日、
       週三下午排定之田園城市伸展班課程執行期間為 111年5月4日至10
       月26日,是該據點之課程服務時段數僅 111年5月至10月等6個月符
       合其所申請之8-9個時段/週,111年1月至4月、11月至12月等6個月
       之課程服務時段數均不足8-9個時段/週。原處分機關於111年5月間
       查得上情,審認 111年3月8日函及原經費核定表有誤,爰依行政程
       序法第117條、111年度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4款、第2點及第3點
       等規定,以原處分檢送補助經費核定表通知訴願人○○據點,撤銷
       前開 111年3月8日函,並按訴願人○○據點當年度執行期間及服務
       時段比例核定補助訴願人該據點「專職人員人事費」項目計18萬元
       (每月補助3萬元,共6個月);「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費」項目
       計3萬1,200元(每月補助5,200元,共6個月),並無違誤。
    (三)再查原處分機關於初審階段,經檢視訴願人○○據點111年1月10日
       申請資料所填載之服務時段數僅5個時段/週符合申請規定,不符其
       所申請之 8-9個時段/週,業依實施計畫第拾點第3項規定,在銀髮
       族方案補助平台通知訴願人○○據點補正,經該據點分別於111年1
       月22日、26日、27日補正在案,有銀髮族方案補助平台申請歷程畫
       面影本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業給予訴願人多次確認其所送申請
       資料是否正確之機會,惟訴願人均未填入其訴願理由所稱之桌遊拉
       密教學研習課程,原處分機關乃依111年度補助項目及標準第1點第
       4 款等規定,就該據點計畫執行期間及服務時段數比例核定補助,
       並無不合;又查前揭規定並無專職人員得依兼職人員工作時段申請
       人事費補助之情形。訴願主張,均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原處分有關申請補助專職人員人事費及雇主應負擔專職人員保費項
       目之核定結果,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