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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10.27. 府訴一字第1116085324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
    關民國111年7月27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11532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入住衛生福利部○○療養院附設精神護理之家(下稱○○療
      養院),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准訴願人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
      式照顧費用補助第1類中度(住宿式照顧,身障者年滿30歲)補助額7
      5%,按月補助新臺幣1萬7,500元。經查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1年
      7 月13日自○○療養院退住,經○○療養院向原處分機關通報訴願人
      退住情事。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自111年7月14日起未實際入住機構
      接受服務,乃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規定,以111年7月27日北市社障字第11
      1311532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自111年7月14日起停發訴
      願人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副知○○療養院
      。訴願人不服,由○○○以代理人名義,於 111年8月1日在本府法務
      局網站聲明訴願,8月3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1年8月22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1174
      681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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