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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6.07. 府訴一字第112608167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3月21日北
    市社助字第112305689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3日委託案外人○○
    (即訴願代理人,下稱○君)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代為申請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經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下稱中山區公所)依 110年度財
    稅資料,查得訴願人有1筆財產所得,乃以112年3月7日北市中社字第1123
    001565號函通知○君,請其於112年3月14日前檢附訴願人上開不動產買賣
    相關資料、買屋契約及相關貸款資金流向證明等資料。嗣經中山區公所以
    訴願人未補附所需資料,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未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5條第 1項第3款規
    定檢附上開財產交易所得等所需資料,乃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112年3月2
    1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56893號函(下稱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嗣以 112年4
    月25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87347號函增補法令依據)復訴願人否准所請。
    訴願人不服,於112年3月2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4日補正訴願程式,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71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
      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一、生活補助
      費。」「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
      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定: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
      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一、實際居住於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
      十三日。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
      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
      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
      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
      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第 5條
      第1項、第3項規定:「申請生活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
      國民身分證正本……。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第
      一項資料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
      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
      定(下稱審核作業規定)第 1點規定:「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
      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相關作
      業,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項、第四條之一第二
      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條之一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
      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第8點第5款規定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
      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五)其他如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
      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部分業務委任事項。…
      …公告事項:為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 7月11日修訂實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第6款及
      第7款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機關名義行之。」
      105年 2月16日府社助字第10530063100號公告:「主旨:公告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5條及第6條等法規所定本府權限部分業務,自中華民國105年2月16
      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社會局辦理。……公告事項:……二、
      委任事項如下:(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案件之受理,委任
      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5條)(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申請案件之初審及同意核定,委任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款(項)第1項(款)、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發給辦法第 6條)(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案件之複審及核
      定,委任本府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款(項
      )第1項(款)、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6條)(四)本府
      前以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本府主管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委任本府社會局辦理,原僅就該款涉及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受理及審核業務之權限委任事宜,以本公告補
      充之。」
      111年10月24日府社助字第1110142096號公告(下稱111年10月24日公
      告):「主旨:公告本市 112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查標準。
      ……公告事項:一、本市 112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查家庭
      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35,2
      69元。二、動產標準:單一人口家庭為未超過新臺幣 200萬元……。
      三、不動產標準:全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 906萬元
      。」
      原處分機關 111年11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82581號函:「主旨:
      有關本市低收入戶……等申請案,自111年11月12日起查調110年財稅
      資料為審核參考基礎……。」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茲補附不動產經財稅局核定之土地現值及
      房屋標準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32萬1,372元,應符合不動產標
      準 906萬元,上述不動產已於110年8月被詐騙一空;補附郵局存摺月
      退休金明細, 111年家庭總收入平均每月未達3萬5,269元,符合動產
      不得超過200萬元規定。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委託○君代為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經中山區公所依11
      0年度財稅資料查得訴願人有1筆財產所得,乃函請○君檢附不動產買
      賣、資金流向等相關資料。訴願人未檢附上開財產交易所得等資料供
      核;有○君112年2月23日代為填具之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訴願人
      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資料、110年度財稅原始資料明細及中山區公所1
      12年3月7日北市中社字第1123001565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所有之不動產價值計132萬1,372元,符合不動產標準
      906萬元,上述不動產已於110年8月被詐騙一空;其111年家庭總收入
      平均每月未達3萬5,269元,符合動產標準云云。本件查:
    (一)按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應符合法
       定標準暨其他相關要件資格等;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所稱動產,包括投資、有價證券、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得等;其
       他如財產所得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申請人應檢附實際交易金額及
       給與資料計算等必要證明文件;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項、發給辦
       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5條第1項、第14條及審核作業規定第
       8點第5款所明定。又本市 112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審查家
       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3萬5,2
       69元,單一人口家庭之動產標準為未超過 200萬元、全戶人口之土
       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906萬元;復有本府111年10月24日公告可據。
       是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其家庭總收入之平均每人每月收
       入、單一人口家庭之動產及全戶人口之不動產均應符合本府 111年
       10月24日公告審查標準,缺一不可,又如有一次性給予之財產所得
       ,則應列入動產計算,申請人並應檢附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
       算之。
    (二)依卷附原處分機關 112年4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0481031號函所
       附訴願答辯書理由三記載略以:「……(一)查本案訴願人申請身
       心障礙生活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全戶家庭總收入應
       計算人口範圍為訴願人1人,依……最近一年度(110年度)財稅資
       料顯示:1.訴願人……領有……中度之身心障礙者證明,父母歿…
       …,依110年財稅資料查有……3筆其他所得共12,640元、股利42筆
       共1,777元,另查訴願人每月領有月退金26,276元,一年共315,312
       元、年終慰問金一年39,414元及三節慰問金一年共 6,000元。動產
       部分依據……金管會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查調股票投資計 120筆,
       列計等值金額共166,956元。故訴願人每月收入31,261元,動產166
       ,956元。另查訴願人財稅資料有一筆財產所得29,777元,為嘉義縣
       ……之不動產買賣紀錄,故函請訴願人補附買賣實際價金資料,惟
       訴願人僅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非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故無法得
       知實際交易金額……尚未依實際交易金額併入動產計算。另查縱使
       依訴願人提供之所有權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總金額 300萬元列入動
       產計算,亦已超過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動產標準 200萬之規定。2.
       ……原處分機關……因訴願人未補附審查所需資料,訴願人不符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二)……訴願人提供之土地所有
       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及契稅繳款書並非房地產買
       賣之私契約,無法確知實際交易金額,故原處分機關不採認。另訴
       願人提及不動產遭詐騙之情事並無警政或司法單位之受理證明,故
       審查仍須列計不動產買賣實際價金……。」有卷附訴願人 110年度
       財稅原始資料明細、訴願人之金管會投資資料、存摺頁面及戶籍資
       料等影本可稽,尚屬有據。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平均每人每月
       收入為3萬1,261元,雖符合本府 111年10月24日公告之標準;惟訴
       願人之動產金額應列計股票投資(列計等值金額共16萬 6,956元)
       ,並加計財產所得之實際交易金額,而訴願人未依審核作業規定第
       8點第5款規定舉證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原處分機關爰以
       訴願人未依發給辦法第5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檢附上開財產交易所得
       等所需資料,乃依同條第 3項規定,以原處分否准訴願人所請,並
       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
       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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