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2.06.20. 府訴一字第112608221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3月25日通知
    單編號第 112991310000166號總清查結果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
    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入住臺北市○○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前經原處分機關核
    定為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一般戶-1重度失能之老人,每月發給老人收容
    安置補助新臺幣(下同)1萬元在案。嗣原處分機關辦理民國(下同)112
    年度補助資格總清查,審認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 3人(即訴願人及其長
    子、長媳)之存款(含股票投資),超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
    安置補助計畫(下稱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行為時第 2點規定關於一般
    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之補助標準300萬元(250萬元+25萬元x2),乃依同補
    助計畫第9點第1款規定,以 112年3月25日通知單編號第112991310000166
    號總清查結果通知書(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自 112年4月1日起註銷
    補助資格。訴願人不服,於112年4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2日補正訴
    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未提供原處分送達證明供核,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
      ,是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尚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老人福利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
      人。」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第11條第 1項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
      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第15條規
      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
      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
      助。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老人福
      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規
      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
      ,指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
      需他人協助之老人。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一、輕度失能。二、
      中度失能。三、重度失能。」第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本辦法補助
      項目如下:……四、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 1點規定:「依據老
      人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三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長期照顧
      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特訂定本計畫。」行為時第 2點
      規定:「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年滿
      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
      ……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者:……(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財稅資格認
      定如下: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
      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
      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每
      增加一口得增加二十五萬元)。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
      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介於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以上三倍
      以下,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
      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二十五萬元)……。」行為時第 3
      點規定:「補助標準:(一)收容安置補助費:(節略)

    失能等級

    經濟狀況

    入住本市機構每人每月補助金額:(元)

    重度失能

    一般戶-1

    10,000

    一般戶-2

    5,000


      ……」行為時第 5點規定:「申請應備文件:……(三)以一般戶身
      分申請者:1.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全家人口各類所得清
      單暨全國財產歸戶清單正本各一份,領有優惠或定期存款者請提供存
      款利率之相關證明。……2.前目全家人口之範圍如下: (1)申請人
      及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其配偶、未婚及離婚之女兒、
      喪偶且同戶籍之媳婦及女兒(已婚之女兒及其配偶不予列入)。 (3
      )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若義務人為申請人已婚之
      女兒或其配偶、孫子女或其配偶等,為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者,該義
      務人及其配偶財稅資料一併列入計算。 (4)具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
      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等所扶養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十
      六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日間部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一般戶全家人口之動產審查方式比照本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第七點及第八點(按:現行
      規定為第8點及第9點)辦理。……。」第9點第 1款及第7款規定:「
      注意事項:(一)本局每年定期辦理補助資格總清查,且依總清查結
      果自隔年四月起停止、延續或變更補助資格。……(七)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提出申請且經本局核定一般戶補助
      者,仍適用本計畫修正前之規定。但嗣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
      者,不再補助。」
      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
      定(下稱本市審核作業規定)第8點第1款規定:「本法第四條第四項
      所稱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
      給與之所得,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
      ,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
      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
      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公告
      事項:……四、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社會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一)老人福利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原處分機關 111年11月22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82581號函:「主旨:
      有關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及以工代賑臨時工等申請案,自111年11月12日起查調110
      年財稅資料為審核參考基礎暨核計利息收入之換算利率為0.79%……
      說明:……三:另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為『0.79%』,故 110年度財稅資料之利息收入換算存款本金利
      率,請依該利率計算。」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已高齡98歲,久居安養中心,每月的費用
      總額約3萬 2,000元,補助已節節退減,本件連每月1萬元之補助亦刪
      減;且 300萬元之補助標準不知從何而來,政府應將預算花在刀口上
      ,長照補助之整體政策應有所調整,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行為時第 5點規定,查認
      訴願人全家人口範圍為訴願人及其長子、長媳共計3人,依110年度財
      稅資料核計,訴願人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明細如下:
    (一)訴願人及其長媳○○○等2人,查無利息所得資料。
    (二)訴願人長子○○○,查有利息所得2筆計2萬5,157元,依最近1年度
       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 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79%推算,存款本
       金約為301萬2,765元,故其存款(含股票投資)計為301萬2,765元
       。
      綜上,訴願人全戶 3人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共計301萬2,765元,超
      過補助標準300萬元(250萬元+25萬元x2),有訴願代理人填具之 1
      12年度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複查「全家人口確認表」、訴願
      人戶籍資料及財稅資料維護系統畫面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
      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不解補助標準 300萬之相關依據,且長照補助之政策
      及預算應有所調整云云。按為因應本市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
      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原處分機關爰依老人福利法第15條第 1項及失
      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3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訂有老人
      收容安置補助計畫。次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行為時第2點第1項第
      3款、第5點規定,須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
      人口家庭為 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25萬元),始為補助對象;
      又全家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尚包括配偶、負有扶養義務之兒子及
      其配偶、具扶養義務之親屬及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等所扶養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等。另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
      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
      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為本市審核作業規定第8點第1
      款所明定。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查調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之最近一年度(即110年)財稅資料,並查認訴願人全家人口3人(訴
      願人及其長子、長媳)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共計301萬2,765元,業
      已超過補助標準300萬元(250萬元+25萬元x2),已如前述。是原處
      分機關依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第9點第1款規定,自 112年4月1日起
      註銷訴願人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資格,並無違誤。另訴願人主張長照補
      助整體政策應予調整一節,尚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