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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7.07. 府訴一字第112608245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
關民國112年4月10日北市社障字第112303175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輕度身心障礙者,原設籍新北市板橋區,於民國(下同)112年2
月20日起入住桃園○○護理之家(下稱系爭機構),於112年2月24日起設
籍本市,於 112年3月6日(收文日)委由訴願代理人填具臺北市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表(下稱系爭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下
稱系爭補助)。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未實際居住本市,不符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
,乃依補助辦法第 9條規定,以112年4月10日北市社障字第1123031757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原處分於112年4月12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12年5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5月29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71條第 1項第2款、第2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
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二、日間
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
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
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
式照顧費用補助:一、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二、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轉介至其他縣市之機構接受照顧服務。三、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一百八十三日。四、家庭總收入符合本辦法補助基準。五、未接受政
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第4條第3款規定:「本辦法所稱住
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於下
列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費用:……三、護
理之家。」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本項辦法之費用補助應檢附下列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 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
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
、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
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第9條第1項規定:「前條審核結果應以
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起始日及補助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
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 1款第2目規定:「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
件:(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應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
一次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
管機關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2.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護理人
員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
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6日府社障字第101405495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部分業務委任事項。…
…公告事項:為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 7月11日修訂實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委任本府社會局,
以該機關名義行之。」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為配合規定,願意辦理退住系爭機構若干
日後再行入住;惟原處分機關承辦人答復難以考察退住是否屬實,能
解套辦法就是換機構(尋找臺北市機構)或辦理桃園市身障補助;但
訴願人罹患失智,性情起伏大,不易適應機構,貿然轉換,負擔很大
。原處分機關承辦人以難以考察退住機構是否屬實為由,拒絕訴願人
之努力與迫切需要。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為輕度身心障礙者,於112年2月20日起入住系爭機構,於11
2年2月24日起設籍本市,有訴願人之身心障礙證明、112年2月20日訴
願人委託訴願代理人與系爭機構簽訂之契約、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
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之戶政遷入資料查詢頁面(下稱衛福部全國
社福津貼資料畫面)及系爭申請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罹患失智,性情起伏大,不易適應機構,願意配合辦
理退住系爭機構若干日後再行入住云云。本件查:
(一)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
轄市,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家庭總收入符合補助基準,且
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者,得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
式照顧費用補助;所稱住宿式照顧費用,指身心障礙者經直轄市主
管機關同意於護理之家等機構或單位接受夜間式、全日住宿式照顧
服務之費用;所稱護理之家,須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
或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申請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直
轄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結果不予補助者,應以書面載明
理由通知申請人;為補助辦法第 2條、第4條第3款、第7條第1項、
第8條、第9條第1項及作業要點第2點第1款第2目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人委由訴願代理人於 112年3月6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系
爭補助,稽之卷附系爭申請表、112年2月20日訴願人委託訴願代理
人與系爭機構簽訂之契約及衛福部社福津貼資料畫面等影本記載,
訴願人於112年2月20日起入住系爭機構,於112年2月24日起始設籍
本市。是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雖設籍本市,惟未實際居住本市,而
係居住位於桃園市之系爭機構,審認訴願人不符補助辦法第2條第2
款規定,乃以原處分否准所請,並無違誤。次依系爭申請表之注意
事項欄載明:「……2.依……補助辦法第 2條相關規定,申請人應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北市,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於實際進
住機構後再提出申請。如入住(就托)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市
,則不符申請本補助資格。……※請詳閱以上注意事項後,於下方
簽名確認……」之提醒文字,並經訴願代理人簽名蓋章確認在案。
是訴願人既有入住系爭機構後始設籍本市之情形,即與上開規定不
符。訴願主張,委難採據。
五、另原處分機關112年5月24日北市社障字第1123067163號函所附訴願答
辯書理由四,業已載明作業要點第2點第 1款第2目規定放寬護理之家
之區域限制,僅須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法評鑑或考核合格之護
理之家為已足,俾利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於本市尋無護
理機構床位時,縱選擇外縣市護理機構接受住宿式照護服務,亦得請
領系爭補助,併予敘明。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112年8月14日以前)或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8月
15日以後)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
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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