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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7.07. 府訴一字第1126082539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協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4月14日
北市社老字第 11230622012號函有關申請房屋租金項目補助之核定結果,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為原處分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市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字號:北市
社區字第xxxx號),以本市大安區○○里○○街○○巷○○號○○樓
(下稱系爭地址)及○○街○○號○○樓為實施據點,於民國(下同
)112年1月間提具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12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方案類型6-7時段/週,並提供健康促進、餐飲服務、電話問安及關
懷訪視,服務內容之實施期程自 112年1月3日至12月30日等,並申請
補助業務費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人事費計42萬元、房屋租金計
18萬元等。
二、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6條及第7條等規定,於112年3月28日辦理初審,嗣於112年3月29日提
交複審小組進行複審後,以 112年4月14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622012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核定補助業務費計50萬元、人事費
計42萬元及房屋租金計14萬4,000元(每月1萬2,000元*12個月)等。
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有關申請房屋租金項目補助之核定結果,於112年5
月1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5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
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老人福利法第2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
下列事項: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二、舉行老
人休閒、體育活動。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推展臺北市社會福利
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以提昇社會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
稱社會局)。」第3條第1款規定:「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
列條件: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作業方式如下:一、審查分初審
及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但申請補助金額
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第 7條規定:「複審小組
之任務如下:一、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二、審核
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三、審核經費編列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
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
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承辦科室人員。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
。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
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
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壹點規定:
「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民間團體,
由社區在地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健康促進、問安服務、關懷訪視
、餐飲服務等,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自主形成守護長者的安全社
區,維護長者生活安全及身心健康,進而提升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
畫。」第參點第 1款規定:「補助對象: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第玖點規定:「本計畫各類型據點之補助項目、標準、設施設備審
查原則及經費核銷注意事項、應附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第拾貳
點規定:「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審查,並得視本局經費及申請單位執行狀況,予以核定。」
112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各類
型據點之補助項目及標準第 2點規定:「各類型據點服務規範、補助
項目金額上限:(節錄)服務時段
6-9個時段/週
房租費
6-7時段
20萬/年
8-9時段
24萬/年
」
第3點規定:「補助項目及基準:(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