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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9.05. 府訴一字第11260840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2年7月10日
    北市社老字第112311691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透過補助民間團體,由社區在地結合相關福利資源,提供
      健康促進、問安服務、關懷訪視及餐飲服務等,爰依臺北市推展社會
      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等規定,辦理本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補助事宜。原
      處分機關前以民國(下同)111年2月22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25467號
      函(下稱111年2月22日函),核定訴願人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111
      年度補助經費(下稱系爭據點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71萬 3,904
      元、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經費3萬6,000元。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後,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第拾參
      點等規定,以112年7月10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116911號函(下稱原處
      分)廢止前開111年2月22日函,另為核定系爭據點補助經費28萬4,99
      6元、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經費3萬6,000元。訴願人不服,於 112年7
      月2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17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8月17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1078
      98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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