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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2.09.21. 府訴一字第112608357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協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專車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6月6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95950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原處分機關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
      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
      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爰依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期照顧服務法
      及其相關子法、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老人福利法
      第18條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
      計畫(下稱接送服務計畫)。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2年4月27日交
      通接送服務特約申請表(下稱112年4月27日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接送服務計畫之「專車」及「特約車」為補助車種,並載明如專
      車申請未通過請轉為特約車申請。
    二、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6條、第7條及接送服務計畫第參點、第肆點及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補助項目、標準、執行及審查方式、
      申請及核銷方式及文件(下稱申請及核銷方式)等規定,經初審審認
      訴願人文件符合規定,嗣於112年5月26日提交複審會議進行複審後,
      原處分機關乃依前開複審結果,以112年6月6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095
      9503號函(下稱原處分)復訴願人否准其「專車」補助車種申請;另
      以同日期北市社老字第 11230959505號函通知訴願人准予核定其「特
      約車」補助車種申請。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12年7月6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規定:「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八、交通接送服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下稱
      作業要點)第 3點規定:「……長照提供者就附表一所列長照服務項
      目,應檢具附表二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本
      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
      器材、設施設備。」第6條第1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作業方式如
      下: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
      審。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複審。」第 7
      條規定:「複審小組之任務如下:一、依社會局施政需求,審核該計
      畫之適切性。二、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三、審核經費編列
      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承辦科室人員。
      二、相關業務單位人員。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為無給職。…
      …」第 8條規定:「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第貳點規定:
      「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二、補助項目、內容、補
      助金額、執行原則及申請時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第肆點規定:
      「一、審查方式(一)比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112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補助項目、標
      準、執行及審查方式、申請及核銷方式及文件規定:「壹、申請原則
      一、本年度預定補助 150輛專車車輛。二、受補助專車單位(以下稱
      專車單位)車輛須為本案專車專用,未經本局核可,不得有其他用途
      ;特約車不受此限制。三、每單位投入專車營運車輛不得低於10輛,
      至多申請補助30輛;特約車不受此限制。貳、補助項目、標準、金額
      及收費方式 一、補助項目、標準及金額:

    車輛類型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補助說明

    專車

    營運費

    每車每年最高80萬元

    1.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如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保險等)、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長照交通車輛專用標章、車用滅火器、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之費用、車輛租金(獎助對象不含小客車租賃業、受衛生福利部獎助購置之車輛及本市自有無租賃事實之車輛)。
    2.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與年終獎金。
    3.事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含裝機、資料處理、租金等費用。

    專車及特約車

    服務費

    每人每月最高1,680元

    1.分攤標準:
    (1)長照低收入戶:政府補助100%,使用者部分負擔0%。
    (2)長照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使用者部分負擔10%。
    (3)長照一般戶:政府補助70%,使用者部分負擔30%。
    (4)超出補助標準,由使用者負擔。


      ……肆、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
      營運計畫書……。……陸、審查方式 一、本計畫採集件審查,於收
      件截止日後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二、必要時,將
      通知申請單位進行簡報(以10分鐘為限),並接受詢答。三、審查重
      點:(一)過往營運狀況(20%):包含規模簡介、主要服務項目及
      與本計畫相關之過往服務績效與實績等。(二)相關系統、車輛及人
      力設置狀況(35%):1.相關系統配置:配合本局交通接送預約訂車
      系統平台登打情形或廠商現有系統與本局交通接送預約訂車系統平台
      介接方式。2.車輛規格及配置:包含預備車輛機制、現有車輛配置情
      形及未來如有新增車輛之規劃暨期程。3.人力設置情形:為本計畫提
      供服務所聘用之人力資格與專業服務能力。(三)執行及品質管理方
      式(30%):包含工作計畫、服務內容與方式、品質管理及與本計畫
      相關之創意回饋。(四)預期服務效益(15%):服務量能及服務效
      益評估方式合理性,以及本府政策配合度(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本
      市智慧支付政策,提升服務對象使用智慧支付管道使用率等)。四、
      本局將依單位送件資料檢視營運計畫書內容,並依前開審查重點各項
      得分比重進行審查及排序,並依得分級距作為核定補助之依據。……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自111年5月開始加入本市長照交通特約單
      位營運,營運趟數從一開始每月400多趟增加到 112年度每月平均700
      趟左右之量能,也陸續投入許多等級較高之福祉車輛參與營運,實不
      能理解審核標準及未通過之理由,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112年4月2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接送服務計畫之「專車」
      為補助車種,經原處分機關辦理初審後,於112年5月26日提交複審會
      議進行複審,核定訴願人就「專車」補助車種申請不同意補助;有訴
      願人112年4月27日申請表及原處分機關112年5月26日複審會議紀錄及
      簽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自111年5月開始加入本市長照交通特約單位營運,營
      運趟數從一開始每月400多趟增加到 112年度每月平均700趟左右之量
      能,也陸續投入許多等級較高之福祉車輛參與營運,實不能理解審核
      標準及未通過之理由云云。經查:
    (一)按申請特約提供交通服務者應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等業者,申請業者
       須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簽約申請;業者申請補助
       應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及營運計畫書等資料,其審查作業方
       式分初審及複審;複審小組成員至少 3人,召集人由原處分機關指
       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原處分機關承辦科室人員、
       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及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
       其中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
       成員2分之1;複審小組應有成員2分之1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成員2分之1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原處分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
       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為作業要點第 3點、申請及核銷方式第
       肆點、第陸點及補助辦法第6條第1款、第7條及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訴願人以112年4月27日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專車」補助
       車種服務,經原處分機關依前開規定辦理初審,並續提複審小組進
       行複審。經原處分機關邀集學者專家 3名及業務單位人員等,組成
       複審小組,於112年5月26日召開複審會議,作成會議紀錄略以:「
       ……伍,業務科初審結果報告:一、本次申請單位共有23家單位如
       下:……序號7(○○協會)……二、……序號7……除申請專車外
       ,另有申請特約車……。陸、會議結論:……三、本次……共申請
       275 輛專車,經共同研商決議,依照本計畫所訂審查項目,包含過
       往營運狀況、相關系統、車輛與人力配置、執行及品質管理方式及
       預期服務效益進行審查,委員針對去年度至本年度截至 4月份服務
       單位辦理情形,包含專車單位及特約車單位之補助車輛數、服務趟
       次、平均趟次、未達服務績效月份及民眾陳情次數等項目,參酌去
       年度服務單位過去服務經驗、執行能力、效益及報告情形及營運計
       畫書資料及本年度新申請單位參與本次複審會議服務規劃完整度、
       報告情形及書面資料,依本計畫所訂各項審查重點之細項配分……
       依序位排定,取少至多排名優勝序位。四、另考量本計畫資源集中
       較易控管各單位專車服務品質及管理,故經委員共識決議,依優勝
       序位者所申請之專車車輛數作為各單位核定車輛數,依序核定共計
       180 輛專車,額滿為止,本次核定11家專車申請單位。五、專車申
       請單位序號1、序號2、序號3、序號4、序號5、序號9、序號11、序
       號14、序號15、序號18及序號19複審通過……。」
    (三)經核本件原處分機關業依法定程序,就系爭接送服務計畫所訂審查
       項目,包含過往營運狀況、相關系統、車輛及人力設置狀況、執行
       及品質管理方式及預期服務效益進行審核,經複審小組綜合考量專
       車單位及特約車單位之補助車輛數、服務趟次、平均趟次、未達服
       務績效月份及民眾陳情次數等項目,參酌去年度服務單位過去服務
       經驗、執行能力、效益及報告情形及營運計畫書資料及本年度新申
       請單位參與本次複審會議服務規劃完整度、報告情形及書面資料等
       ,作成是否符合「專車」補助車種服務之決議;且尚無組成不合法
       、認定事實錯誤及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或其他顯然錯誤之判
       斷情事,對於複審會議結果,自應予以尊重。本件原處分機關依複
       審結果,核定訴願人不符「專車」補助車種服務,並無違誤。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末查本件原處分雖未具體載明其處分之相關法令
       依據及理由,惟原處分機關業以112年7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112311
       9375號函所附訴願答辯書具體載明之,並副知訴願人在案;依行政
       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該瑕疵業經補正,尚不影
       響原處分之效力。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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