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12.10.03. 府訴二字第112608441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扣抵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2年7月6
    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116308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案外人○○○(下稱○君)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0
      類資格,按月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君自
      民國(下同)106年1月26日入獄服刑,依行為時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
      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第17點及第19點規
      定,以106年3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633798500號函通知○君自106年
      1月26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請於 106年4月30日前繳回溢領款
      計新臺幣(下同)2萬1,009元(低收入戶生活補助1萬3,546元及老人
      生活補助 7,463元)。因○君迄未繳回上開溢領款項,原處分機關查
      得訴願人為○君之弟,並具本市低收入戶第 2類資格,按月領有生活
      扶助費1萬5,129元(內含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 7,759元及低收入戶
      家庭生活補助7,370元),乃以112年7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116308
      2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有關○君溢領款項將由訴願人112年
      7月至8月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按月扣抵7,370元,112年9月扣抵6
      ,269元。原處分於112年7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2年8月17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2年9月4日北市社助字第11231238
      14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