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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11.27 府訴一字第 1136085792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北市社助
字第 113313688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設籍本市中山區,於民國(下同)113 年 7 月 15 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
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並勾選申請輔導
者為訴願人 1 人。經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初審後,認訴願人不符低收入戶生活補
助資格,惟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乃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
訴願人全戶應列計人口共 2 人(訴願人及其女兒),依其等最近 1 年度(11
1 年度)之財稅資料及參考相關法令規定所得計算基準審核,全戶平均每人每月
收入超過本市 113 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規定,不符核列本市低收入戶,惟
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規定,乃以 113 年 8 月 28 日北市社助字第 113313
6881 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准自 113 年 7 月起至 113 年 12 月止
核列訴願人全戶共 1 人為本市中低收入戶,並按月核發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新臺幣(下同)8,329 元。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9 月 19 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3 年 10 月 8 日北市社助字第 1133135637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同函並准自 113 年 7
月至 113 年 12 月止核列訴願人全戶共 1 人(即訴願人)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4 類,並按月核發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8,329 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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