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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8.08 府訴一字第 1146083642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團法人○○○○協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專車核定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4 年 4
月 29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430716243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為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1 條第 8 款及其相關子法所定提供長期照顧
交通接送服務者之補助事宜,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
務計畫」(下稱接送服務計畫),並於民國(下同)114 年 1 月 24 日公告「114
至 115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補助項目、標準、執行及
審查方式、申請及核銷方式及文件」(下稱系爭接送服務審查方式)。經訴願人以
114 年 3 月 3 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申請表(
下稱 114 年 3 月 3 日申請表)檢送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補助車種為「
專車 10 輛」及「特約車 5 輛」。案經原處分機關依接送服務計畫、系爭接送服務
審查方式及比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所定審查方式,
經初審後將訴願人等申請單位提送該局 114 年 4 月 14 日 114 年度接送服務計
畫複審會議(下稱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審查結果為,訴願人申請專車補助部分,因
平均總分未達 80 分,不予補助;另訴願人申請特約車補助部分,同意補助 5 台。
原處分機關乃據以 114 年 4 月 29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430716243 號函(下稱原
處分)復訴願人否准其專車補助申請。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14 年 5 月 22 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雖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書文號,惟載以:「……訴願請求……請
求核定專車台數……」並檢附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
明。
二、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1 條第 8 款規定:「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八、交通接送服務。」第 32 條之 1 規定:「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
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
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
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
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本法第
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以下簡稱長照
服務單位),包括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社會工作
師事務所。長照服務單位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
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
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前項長照服務給
付項目及特約資格,規定如附表一。」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長照服務單位
及前條第一項之機構、法人或團體……為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同意之申請
時,應依第三條公告之服務區域,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附表二所定文件、資料,
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
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三條服務區域及轄內服務資源供需,完成審查核
定……。」
附表一:(節錄)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照顧組合碼)(碼別)
交通接送服務(DA)
申請特約單位
1.提供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3.老人福利機構
4.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5.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6.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
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之補助
項目如下: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設施設備。」第 6 條
第 1 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作業方式如下:一、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
後並加註意見提請複審小組進行複審。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得不經複審。」第 7 條規定:「複審小組之任務如下:一、依社會局施政需
求,審核該計畫之適切性。二、審核計畫執行能力與預期效益。三、審核經費編
列合理性。複審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召集人由社會局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成員由社會局就下列人員組成:一、承辦科室人員。二、相關業務單位人
員。三、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前項第三款成員不得少於全體
小組成員二分之一。複審小組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成員
為無給職。……」第 8 條規定:「社會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申請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第貳點規定:「本計畫之
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金額、執行原則及申
請時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第肆點規定:「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一)
比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原處分機關 114 年 1 月 24 日北市社老字第 1143019483 號公告(下稱 114
年 1 月 24 日公告)114 至 115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長期照顧交通接
送服務補助項目、標準、執行及審查方式、申請及核銷方式及文件:「壹、申請
原則 一、當年度暫定補助 210 輛專車車輛為原則,但實際補助車輛數依衛生
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申請獎助計畫核定表辦理。二、受補助專車單位(以下
稱專車單位)車輛須為本案專車專用,未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核
可,不得有其他用途,若查證屬實,本局將追回相關款項;特約車不受此限制。
三、每單位投入專車營運車輛不得低於 10 輛,至多申請補助 35 輛;特約車不
受此限制,惟如專車單位須投入專車申請車輛數之 30 %(含)以上之特約車輛
數提供服務。貳、補助項目、標準、金額及收費方式 一、補助項目、標準及金
額:車輛類型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補助說明
專車及
特約車
服務費
每名長照給付對象(下稱使用者)每月最高1,680元
1.分攤標準:
(1)長照低收入戶:政府補助100%,使用者部分負擔0%。
(2)長照中低收入戶:政府補助90%,使用者部分負擔10%。
(3)長照一般戶:政府補助70%,使用者部分負擔30%。
(4)超出補助標準,由使用者負擔。
專車
營運費
每車每年
最高80萬元
1.車輛費用:含車輛用油(電)、車輛租金(獎助對象不含汽車運輸業、受衛生福利部獎助購置之車輛及本市自有之車輛)、維修保養、保險費(限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保險)、稅費、監理費用、修改或增加車輛設施費、長照交通車輛專用標章、車用滅火器、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須之費用及本局核可所須項目等。
2.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員僱用、訓練、薪資、勞保、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與年終獎金。
3.事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辦公物品及水電、瓦斯、網路、駕駛服務費(檢附駕駛員服務合作及服務紀錄等證明)等事務費。
4.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含裝機、資料處理、租金等費用,但不含手機購置費。
5.各項補助及不得申請項目及細目如附件3-1。
……肆、申請文件一、申請書……。二、資格證明文件……。三、營運計畫書…
…及相關資料……陸、審查方式一、本計畫採集件審查,於收件截止日後由本局
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一)書面審查(於審查會議依審查重點進行
):……(二)審查會議(由本局依審查重點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後核定):1.當
年度新申請專車單位及前一年度未達上開服務績效之專車單位,本局得召開審查
會議審查後核定。……二、必要時,本局得通知申請單位進行簡報(以 10 分鐘
為限),申請單位應接受詢答。三、審查重點:(一)過往營運狀況(35%):
包含規模簡介、主要服務項目及與本計畫相關之過往服務績效與實績等。(二)
相關系統、車輛及人力設置狀況(30%):1.相關系統配置:配合本局指定系統
平台登打情形、申請單位配合本局指定系統平台放趟機制或申請單位現有系統與
本局指定系統平台介接方式等。2.車輛規格及配置:包含預備車輛機制、現有車
輛配置情形(應載明提供服務車輛補助類型、車種及車型)及未來如有新增車輛
之規劃暨期程。3.人力設置情形:為本計畫提供服務所聘用之人力資格與專業服
務能力。(三)執行及品質管理方式(25%):包含工作計畫、服務內容與方式
、品質管理、人員教育訓練規劃及社區式交通接送。(四)預期服務效益(10%
):服務量能及服務效益評估方式合理性,以及本府政策配合度(包含共乘服務
率提升方式、本市智慧支付政策,提升服務對象使用智慧支付管道使用率等)及
與本計畫相關之創意回饋。(五)加分項目(於總分外加分,至多加總分 4 分
):……(六)扣分項目(……至多扣總分 3 分)……四、專車申請單位綜合
平均總分達 80 分(含)以上者始符合排序資格……。」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已服務臺北市長照交通車數年,先前原處分機關曾表
示訴願人因承接趟次量表現不佳,而無法取得專車資格,因此其於 113 年下半
年以當時 3 臺特約車衝高趟次量,7 月至 12 月每個月 KPI 皆超過 100%,
卻在本次申請中再度被否決。訴願人於新北市以 111 年 9 月取得 1 臺專車
、112 年核定增加車輛數為 7 臺、113 年 6 月成長為 10 臺、目前為 14 臺
,若是不合格之單位怎會有這樣的成長呢?不管是 KPI、服務品質、車輛數等各
方面,訴願人自認都可以達到,甚至超越原處分機關的標準;懇請原處分機關給
予機會,即使是少量臺數,訴願人亦竭盡所能為臺北市居民服務。
四、查本件訴願人以 114 年 3 月 3 日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依接送服務計畫補助車種為「專車 10 輛」及「特約車 5 輛」,經原處分機關
辦理初審後,於 114 年 4 月 14 日提交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審查結果為訴願
人申請專車補助部分,因平均總分未達 80 分,不予補助,原處分機關乃否准訴
願人專車補助申請;有訴願人 114 年 3 月 3 日申請表及原處分機關 114
年 4 月 14 日複審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於 113 年下半年以 3 臺特約車衝高趟次量,7 月至 12 月平
均每個月 KPI 皆超過 100%;其於新北市每年核定專車數量均成長,各方面標
準皆可達到云云:
(一)按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者包括非營利社團法人等,申請交通接送服務補
助者須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向地方主管關提出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為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
第 1 項所明定。另按接送服務計畫第貳點及第肆點規定,該計畫之補助項目
、內容、補助金額、執行原則及申請時間,由原處分機關每年公告之;審查方
式比照補助辦法辦理。復按原處分機關 114 年 1 月 24 日公告系爭接送服
務審查方式之壹、二規定,受補助專車單位車輛須為本案專車專用,未經原處
分機關核可,不得有其他用途,特約車不受此限制;該審查方式之肆規定,申
請補助應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及營運計畫書等資料;該審查方式之陸所
定審查方式,接送服務計畫採集件審查,由原處分機關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
審查會議,審查會議包含書面審查(於審查會議依審查重點進行)及審查會議
(由原處分機關依審查重點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後核定)(按:經書面審查通過
者無須再提審查會議審查),審查重點包含過往營運狀況(35%)、相關系統
、車輛及人力設置狀況(30%)、執行及品質管理方式(25%)、預期服務效
益(10%)及其他加、扣分項目;又專車申請單位綜合平均總分達 80 分(含
)以上者始符合排序資格。再按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1 款、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審查作業方式分初審及複審;複審小組成員至少 3 人,召集人由原
處分機關指定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原處分機關承辦科室人員、
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及本府各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組成,其中本府各
相關福利委員會代表或專家學者成員不得少於全體小組成員 2 分之 1;複審
小組應有成員 2 分之 1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成員 2 分之 1 以
上同意,始得決議;原處分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二)本件訴願人以 114 年 3 月 3 日申請表檢附相關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依接送服務計畫補助車種為「專車 10 輛」及「特約車 5 輛」,經原處分機
關依接送服務計畫、系爭接送服務審查方式及比照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初
審後將訴願人等申請單位提送原處分機關 114 年 4 月 14 日複審會議審查
,作成會議紀錄略以:「……伍、業務科初審結果報告:一、本次申請單位共
有 23 家單位,經本局初審……符合審查會議單位共計 12 家……,申請單位
如下:……(二)審查會議單位:……編號 7(社團法人○○○○協會)……
。二、以上 23 家單位經初審文件符合規定,並於本次會議辦理複審,……專
車審查會議單位編號 1 至編號 12 ,依本市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計畫規定
皆已申請特約車;……。陸、會議結論:一、本次複審會議共計 19 家單位共
申請 306 台專車,其中書面審查共計 7 個單位……審查會議共計 12 個單
位,共計申請 164 台專車,經委員共識,依照本計畫所訂審查項目,審查方
式如下:(一)本次會議包含書面審查及審查會議,審查項目包含過往營運狀
況、相關系統、車輛與人力配置、執行及品質管理方式、預期服務效益及加分
項目進行審查,委員針對 113 年度服務單位辦理情形,包含專車單位及特約
車單位之補助車輛數、服務趟次、平均趟次、未達服務績效月份及民眾陳情次
數等項目,參酌去年度服務單位過去服務經驗、執行能力、效益及書面資料及
審查會議單位報告情形及本年度申請單位參與本次複審會議服務規劃完整度、
報告情形及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二)依本計畫所訂各項審查重點之細項配分
及依各項加/扣分項目進行加/扣分,請委員各自評分,申請單位平均總評分
80 分以上者,始符合排序資格,並依序位排定,由少至多排名優勝序位。二
、考量本計畫資源配置方式影響專車服務品質及管理,另依本計畫所訂書面審
查及審查會議審查方式及參酌 113 年經本局核定通過之專車單位車輛數,經
委員共識,本次依序位核定 15 家專車申請單位(含書面審查申請單位 7 家
及審查會議申請單位 8 家),基於預算可運用之原則,核定共計 233 台專
車。三、細部審查過程如下:(一)書面審查:……(二)審查會議:1、 平
均總評分由高至低排序為……編號 10 (按:應為編號 7)(78.73)……2、
序位合計值由少至多排序為……,另……編號 10 (按:應為編號 7)……平
均總評分未達 80 分,故不列入序位合計值排序。……。」
(三)據上,經複審會議結論,訴願人之平均總評分為 78.73 分,未達 80 分,依
系爭接送服務審查方式之陸、四規定,不符合排序資格,而不列入序位合計值
排序。是依卷附資料所示,上開複審會議係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由原處分
機關代表 1 人、學者專家 3 人共計 4 名委員組成,並無成員組成不合法
之情事;且依上開複審會議紀錄所示,複審會議業依系爭接送服務審查方式所
定審查重點,包含過往營運狀況、相關系統、車輛與人力配置、執行及品質管
理方式、預期服務效益及加分項目進行審查;委員並針對 113 年度服務單位
辦理情形,包含專車單位及特約車單位之補助車輛數、服務趟次、平均趟次、
未達服務績效月份及民眾陳情次數等項目,參酌去年度服務單位過去服務經驗
、執行能力、效益、書面資料、審查會議單位報告情形及本年度申請單位參與
本次複審會議服務規劃完整度、報告情形及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作成是否核定
補助專車服務之決議,非如訴願人主張僅以每月趟次量是否超過 100%作為唯
一審查標準。則本案複審會議本於事實認定及專業判斷,所為 114 年度補助
辦理接送服務計畫之審查結果,既無不符相關規定之違失,又查無認定事實顯
然錯誤及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之情事,應予尊重。準此,本件原處分機
關依複審結果,否准訴願人專車補助申請,並無違誤。至訴願人主張其於新北
市每年核定專車數量均成長,目前在新北市專車數量 14 臺為合格廠商一節,
係屬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就交通接送服務計畫之專車核定權責,尚不影響本件原
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申請本市接送服務計畫之專車核定結果。訴願主張,不足
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