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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3.2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一九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托兒所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托兒所設施設備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九
    月三日北市社五字第九0二六0六八五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為本市立案之托兒所,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九
    十年度設施設備補助,經原處分機關審查發現訴願人逾時陳報九十年度概況表,不符九十年
    度補助私立托兒所實施計畫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乃以九十年九月三日北市社五字第九
    0二六0六八五00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經由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補正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兒童福利機構;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助;辦理不善者,令其限期
      改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年度補助私立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實施計畫第三點規定:「補
      助對象:臺北市立案之私立及公設民營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不含幼稚園附設兒童托
      育中心)且符合左列條件者......(三)按時陳報年度報表者(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前繳
      交概況表)。
      ......前項各款由申請機構於申請時自行審查,應確實合於各款規定,始得申請之。一
      經提出申請者,本局依規定審核......。」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訴願人申請補助款乃是為了提昇園所環境品質等,為此也花了許多時間評估及選購各項
      設施。惟因九十年度概況表逾數日陳報,而無法申請到補助款;若只因此行政疏忽未獲
      補助,此處分是否過重,望能重新評估。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九十年度托兒所設施設備補助,惟經原處分機關審查
      結果,認訴願人已逾時陳報九十年度概況表,不符前揭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度補助私立托
      兒所、兒童托育中心實施計畫第三點規定,乃以九十年九月三日北市社五字第九0二六
      0六八五00號函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且訴願人上開逾時陳報九十年度概況表之事實,
      業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北市社五字第九0二二一一三五00號書函復知訴
      願人略以:「主旨:所報九十年概況表等資料,請依說明段修正再報,復請查照。說明
      :......二、貴所本年度概況表已逾時陳報(郵戳日期:九十年三月二十日),爾後請
      按時陳報。......」是原處分機關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
      為否准之處分,揆之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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