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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5.29. 府訴字第0九一一四一七三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北市社二字
第0九一三0七六八六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訴願人接受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本市大安區公所初審後送原處分機
關核定,原處分機關嗣以訴願人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超過規定,不符合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三條及臺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
,乃核定自九十一年三月起註銷原享領資格,並以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
一三0七六八六00號函通知大安區公所將審核結果轉知訴願人。案經大安區公所以九
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安社字第九一三0四二九二00號函通知訴願人在案。訴願人
不服,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三五0一六00號函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略以:「....說明....二、臺端接受本市九十年十二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
津貼總清查乙案,經核臺端因全戶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超過規定,自九十一年三
月一日起註銷原享領資格,前經本市大安區公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市安社字第九
一三0四二九二00號(書)函轉知本局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0七
六八六00號核定函在案。三、有關臺端提起訴願乙案,本局重新審核後將另為處分,
並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函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北市社
二字第0九一三0二六五九00號號函有關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
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月 二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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