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1.06.13. 府訴字第0九一一0七四五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等二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巿社二字第0九一三0七五0五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緣原處分機關辦理本巿九十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審核結果,因訴願人
      等二人之家庭不動產總值超過規定,乃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巿社二字第0九一三
      0七五0五00號函核定自九十一年三月起註銷訴願人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原享
      領資格,並以前開函請本巿信義區公所將核定結果轉知訴願人等,該所嗣以九十一年二
      月二十七日北巿信社字第老0二三六00號函通知訴願人等在案。訴願人等不服,於九
      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四月二十五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北巿社二字第0九一三三六五四三00號函知訴願人
      等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撤銷本局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巿社二字第0九一三0
      七五0五00號函有關臺端所為行政處分,請 查照。說明......二、查 臺端夫婦享
      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六、000元,於九十年十二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
      清查,經本局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巿社二字第0九一三0七五0五00號函核定
      註銷原享領資格,並請信義區公所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北巿信社字第老0二三六0
      0號函通知 臺端在案。現依 臺端等補充理由書重新審核,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北巿社二字第0九一三0七五0五0
      0號函有關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