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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7.19. 府訴字第0九一一0五八六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北市社二字
    第九一三一0二五四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前接受九十年十二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
      二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九一三一0二五四00號函核定,並由本市大安區公所以九十一
      年三月五日北市安社字第九一三0四四四三00號函轉知訴願人審核結果,認訴願人家
      庭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超過規定,不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標準。訴願人不服
      ,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二三一八000號函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主旨:有關臺端不服本局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
      九一三一0二五四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乙案,請查照......說明......二、查臺
      端......原享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六、000元,九十年十二月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總清查,本局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一0二五四00號函
      核定,因家庭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超過規定,自九十一年三月起註銷臺端原享領資格。
      經臺端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應係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之誤植)提起訴願並補正
      資料在案。三、經本局依臺端補正資料重新審核後將另為處分,並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一0二五四0
      0號函有關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原處分機關並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市
      社二字第0九一三二三一八00一號函重新處分,准溯自九十一年三月起核發訴願人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六千元,此有該函附卷足稽,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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