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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7.31.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九一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北市社
二字第0九一三三六七三五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訴願人接受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總清查後,經原處分機關
以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三六七三五00號函核定,並經本市文山區
公所以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北市文社字第0九一三一三七0三00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
「主旨:臺端......九十一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結果如說明二......說明..
.... 二、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一年度(總清查)審核結果如下: 查臺端因......
家庭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超過規定......故歉難予以補助......」訴願人不服,於九十
一年六月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四七五九二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說明......二、本局依臺端所提長子及
長媳離職證明書暨勞保退保單重新審核,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本局
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三六七三五00號函有關臺端所為之行政處分
,將另為處分。」並以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四七五九二0一號函
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不服本局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
一三三六七三五00號函所為處分......說明......三、......依臺端提出長子及長媳
離職證明書暨勞保退保單,經重新審核後,符合規定,准自九十一年六月起核發臺端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六、000元,於九十一年七月起撥入臺端帳戶,自九十一年六月
追溯發給......」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
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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