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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8.14.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九九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定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四二0000號書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辦理訴願人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經複查結果,因
認訴願人之全家人口不動產價值總合計超過新臺幣六、五00、000元,不符補助標
準,爰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四二0000號書函通知訴願
人不符合補助標準。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四一三七00號書函知
訴願人略以:「......說明:一、本局為配合內政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召開各縣市政府
協調會議指示,取消本(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審查全家人口不動產及
總存款限制,並撤銷本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四二0000
號......致臺端書函。二、今經重新審核臺端符合多障極度四分之三額補助,自九十一
年四月起按月補助一一、0四四元,由臺端自行擇定之托育機構臺北市○○兒童發展中
心依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作業規定第八條規定按季掣據請款。......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
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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