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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9.25.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五六一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定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北市
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五四一九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五四一九00號函
核定訴願人係符合智障中度二分之一額補助,並函知有關津貼之補助額及請領等事宜。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八月二十九日補正訴願程序。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五五八二三00號函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訴願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
護費用補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經查 臺端所送資料中
全家人口漏列一名,經重新審核後 臺端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係低於最低生
活費的二倍,故撤銷本府社會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三0七
一00號書函,另為處分。......」另原處分機關再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北市社三字
第0九一三五九四四三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為
更正臺端......訴願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乙案,請 查照。說明:本局於
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五五八二三00號函另為處分,函中撤銷本
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三0七一00號書函係為誤植,應撤
銷之(書)函(為)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五四一九00號,特此
更正。」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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