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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09.25. 府訴字第0九一二0五六一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法定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北市
    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五四一九00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卷查本件係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五四一九00號函
      核定訴願人係符合智障中度二分之一額補助,並函知有關津貼之補助額及請領等事宜。
      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八月二十九日補正訴願程序。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五五八二三00號函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臺端......訴願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
      護費用補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二、......經查 臺端所送資料中
      全家人口漏列一名,經重新審核後 臺端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係低於最低生
      活費的二倍,故撤銷本府社會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三0七
      一00號書函,另為處分。......」另原處分機關再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北市社三字
      第0九一三五九四四三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為
      更正臺端......訴願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乙案,請 查照。說明:本局於
      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五五八二三00號函另為處分,函中撤銷本
      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二三0七一00號書函係為誤植,應撤
      銷之(書)函(為)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四五四一九00號,特此
      更正。」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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