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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10.09. 府訴字第0九一一九二九二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社
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0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三
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0號函核定,並經本市大安區公所以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北市安社字第0九一三一六二二三00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
......九十一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結果如說明二......說明......二、經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一年度審核結果如下:查 臺端因......家庭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超過規定......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超過規定......故歉難予以補助......」訴
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七0七五一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說明......二、臺端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乙案,
前經本市大安區公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市安社字第0九一三一六二二三00號(
書)函轉知本局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0號核定函在案
。三、有關 臺端提起訴願乙案,本局重新審核後將另為處分,並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
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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