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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0.09. 府訴字第0九一一九二九二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社
    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0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二、卷查訴願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三
      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0號函核定,並經本市大安區公所以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三日北市安社字第0九一三一六二二三00號函轉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臺端
      ......九十一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結果如說明二......說明......二、經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九十一年度審核結果如下:查 臺端因......家庭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超過規定......家庭總存款本金(含投資)超過規定......故歉難予以補助......」訴
      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七0七五一00號函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略以:「......說明......二、臺端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乙案,
      前經本市大安區公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市安社字第0九一三一六二二三00號(
      書)函轉知本局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0號核定函在案
      。三、有關 臺端提起訴願乙案,本局重新審核後將另為處分,並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自行撤銷本局前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北市社二字第0九一三五四九九六0
      0號函有關 臺端之行政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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