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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1.12.04. 府訴字第0九一二八七二0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八七0二四00號書函所為之
    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
      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二、緣訴願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九十年六月下半月
      起按月發給訴願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新臺幣二三、二五0元。嗣經
      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八七0二四
      0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 本局溢撥臺端......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乙案,詳如說明,......說明:......二、經查臺
      端已於九十年六月起領有本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每月六、000元
      ,依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費用補助辦法規定:受補助人已獲安置
      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停發生活補助費。故本局將自九十一年十月起停
      發本補助,上開溢撥金額自九十年六月至九十一年九月合計新臺幣九
      六、000元,請臺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至臺端戶籍所在地
      之中正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繳回,倘臺端未能如期繳回......,本局則
      暫時停止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四、副本抄送臺北巿弘愛服務中
      心,爾後○君如有異動之情事發生,務必主動函知本局。」訴願人不
      服,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人所提事證重新審核後,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
      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九一三二八00號函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
      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有關 臺端......訴願本市身心障礙者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局於
      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以北市社三字第0九一三八七0二四00號函核
      定,本局溢撥 臺端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合計九六、000元,請
       臺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回。現依 臺端提出之訴願,且
      考量 臺端家中經濟實有困難,故撤銷本局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北市
      社三字第0九一三八七0二四00號書函,另為處分。復經重新核定
      ,溢撥款項請自(九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止每月三十日
      前主動至本局第三科繳回,如其中有一月份未繳回,本局將停止托育
      養護費用補助。......」準此,本件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
      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已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
      七條第六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市長 馬英九 休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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