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2.03.26. 府訴字第0九二0三五四四五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區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人民團體選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市
    社七字第0九一三六四一七六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前依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北市社七字第九0二八三二九四
      00號函,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召開會員大會並改選理監事,案經原處分
      機關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二0六一一00號函復
      本市內湖區公所略以:「......說明......:二、所送旨揭協會九十一年一
      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紀錄、聘雇人員簡歷冊予以備查。選任職員簡歷冊同意核
      備。三、隨函檢附旨揭協會○○○(應係○○○之誤)君當選證明書乙紙,
      請查收。」
    二、嗣原處分機關因接獲民眾陳情質疑訴願人理監事改選程序之合法性,即以九
      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四五八一六00號函請內湖區公所
      及訴願人提出說明。嗣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召開
      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無效,遂以九十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六四一七六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
      「主旨:撤銷 本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二0六一
      一00號函所為備查貴協會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紀錄、聘雇人員簡
      歷冊與核備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核發○○○(應係○○○之誤)君理事長當選
      證明書之處分......說明......:六、......請 貴協會儘速於九十一年九
      月三十日前重新辦理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並改選理監事,逾期依法限期整
      理。......」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
      八月二十八日補正訴願程序,十一月四日檢送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人民團體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
      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五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除名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
      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
      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第七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
      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
      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臺內社字第0九一00二一一七五號函釋:「....
      ..說明......:二、按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審定,乃理事會之
      權責,會員(會員代表)經理事會審定『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或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致遭理事會予以『停權』者,則該會員(會員代表)可不列入會員大會出
      席人數;如理事會未先行『停權』,而逕提大會『除名』,則該會員(會員
      代表)應列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協會之會員名冊沿用多年,多數會員經遷移、死亡等因素,會員人
       數出多入無。原處分機關所稱訴願人之會員人數達一百三十七人,實有大
       量灌水之嫌。
    (二)訴願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召開之會員大會,開會前已經公告及信件函
       邀、電話聯絡等聯絡方法,惟回應之會員人數僅三十餘人,參加會議人數
       僅十六人,會員零零落落,不應歸責於訴願人。
    (三)另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三十一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
       開始前,出席人如未提出清查在場人數之動議,其選舉或罷免應隨該會議
       之合法而有效......」及第四十一條:「......對前項宣布之選舉或罷免
       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
       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以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
       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
       受理......」之規定,訴願人對於原處分機關撤銷理監事及理事長當選資
       格並要求訴願人重新辦理會員大會之處分,無法接受。
    三、查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應出席人數為一三七人,當日實到十六名,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會員大會中
      所為決議無效為由,而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六四
      一七六00號函撤銷其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二0六
      一一00號函所為備查訴願人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紀錄、聘雇人員
      簡歷冊與核備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之處分,並限
      期訴願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重新辦理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並改選理
      監事。訴願人嗣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北市南字第0九一0九二0000
      一號函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展延辦理期限,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北
      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八0七九六00號函復訴願人,同意將限期寬延至九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前辦理完成,訴願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重新召集會
      員大會並改選理監事。訴願人並以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北市南字第0九一一
      二0五000一號函檢送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等報請原處分機關准予
      核備並申請頒發理事長當選證書,原處分機關業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北
      市社七字第0九一四0二八0四00號函復訴願人予以備查及核備,並隨函
      檢送訴願人第五屆○○○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乙紙。職是,原處分機關九十一
      年七月三十一日北市社七字第0九一三六四一七六00號函所為處分撤銷與
      否,對訴願人訴求之權利或利益已不生影響,故訴願人對該處分函提起訴願
      ,應認已無實益。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靜嫻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