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8.01.31. 府訴一字第1086100961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9月2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7383990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所有本市中正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
落基地所興建之 1幢2棟地上25層、地下5層共63戶之建築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
(下同)105 年6月22日核發之105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該等建築物之構造種類為鋼
骨造,用途為集合住宅。前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房屋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
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下稱評定作業要點)行為時第15點(自 103年7月1日起實施)所定
之高級住宅,乃核定系爭房屋為高級住宅,並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
230%)加成核計系爭房屋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核定房屋現值及核課106年房屋稅新臺
幣(下同)31萬 845元,並經訴願人完納在案。
二、嗣107年房屋稅開徵,原處分機關續核定系爭房屋為高級住宅,課徵 107年房屋稅15萬6
,584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原處分機關乃重新審查,以系爭房屋同一使用執照之
他戶房屋,於107年房屋稅課稅期間(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平均交易價格,
推估核算系爭房屋之市場行情,其房地總價未逾 8,000萬元,乃依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
規定,以 107年7月2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738094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准系爭房屋自
106年7月起取消按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並重新評定 107年房屋現值及房屋稅額為
7萬1,483元,並退還溢繳之房屋稅。
三、訴願人以 107年9月19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系爭房屋106年房屋稅,並退還
溢繳稅額。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房屋同一使用執照之他戶房屋,於 106年房屋稅課稅期
間( 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之平均交易價格推估系爭房屋之市場行情,其房地
總價逾 8,000萬元,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符合評定作業要點行為時第
15點規定有關高級住宅認定標準,原核定按高級住宅加價課徵 106年房屋稅並無違誤,
訴願人並無溢繳稅款情事。原處分機關乃以 107年9月2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7383990
00號函否准訴願人退稅之申請。該函於 107年9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10月
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月28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載明不服「 107年9月2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738399000號復查核
定」,並檢附 107年9月2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738399000號函,揆其真意,應係對原
處分機關107年9月26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738399000號否准退還106年房屋稅之函不服
,合先敘明。
二、按房屋稅條例第 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
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4條第1項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第 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
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第 9條
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
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第 10條第1項規定:「主管稽
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11條規定:「房屋標
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
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
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
,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稅捐稽徵法第 28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
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
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本市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
下列稅率課徵之:一 住家用房屋:(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百分之
一點二。」第 8條規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稽徵機關應依同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
調查擬定,交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之,並送
臺北市議會備查。」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
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行為時第 2點規定:「房屋現值之核計,
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
』為準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之適用,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
」第4點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
造、用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
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第15點規定:「房
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 8,000萬元(含車
位價)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依前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
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
起適用)』者,以 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第一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
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第一項認定標準,已依
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除外。」行為時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
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 8,000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
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 100萬元(不含車位價)以上者,得酌參下列特徵,認定為高
級住宅:(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
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依前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
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第一項之價格,依市場
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第一
項認定標準,除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外,自 103年7月1日起實施。」
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 10330000500號公告:「主旨:公告重行評定臺北
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依據:一、房屋稅條例第11條。二、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
會103年1月22日常會決議。公告事項:一、重行評定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相關作業要
點如下:(一)修訂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二)修訂臺
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如附件 2。(三)修訂臺北市房屋街路
等級調整率評定表及其說明,如附件 3。......(八)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
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十一)修訂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如附表 7
......三、修訂後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臺北市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及其說明』......自 103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 2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第 9點規定:「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除
下列情形外,依其所編釘之門牌適用之。(一)房屋門牌經戶政機關依規定整編為新增
街路者,在未經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街路等級調整率。(二
)房屋門牌經申請改編者,自改編日之次年期適用。(三)房屋門牌經申請增、改編致
同一建物有二個以上不同街路門牌者,其調整率依地上建物門牌從高評定,並自增、改
編日之次年期適用。」
附件 3
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節錄)
┌──────┬──┬──┬──┬──┬──┐
│等級 │14 │15 │16 │17 │18 │
├──────┼──┼──┼──┼──┼──┤
│調整率(%)│270 │260 │250 │240 │230 │
└──────┴──┴──┴──┴──┴──┘
說明:......
三、巷內房屋照街路等級調整率在160%以上者減2級......。
......
五、路角地建築之房屋從高計算。
......
附表 7
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節錄)
┌────┬───────┬─────────┬──────────┐
│行政區域│街路名稱 │ 起迄點 │ 調整率(%) │
│ │ ├────┬────┤ │
│ │ │ 起 │ 止 │ │
├────┼───────┼────┼────┼──────────┤
│中正區 │○○路(單號)│○○○路│○○○路│250 │
├────┼───────┼────┼────┼──────────┤
│中正區 │○○○路 │○○慶路│○○街 │200 │
└────┴───────┴────┴────┴──────────┘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系爭房屋經原處分機關核定 107年房屋課稅現值為694萬7,500元,如以50年殘值倒算
法1+5%,106年房屋課稅現值應為729萬4,875元,原核定106年房屋稅額31萬845元,
應更正為 8萬243元,原處分機關應退還23萬602元。
(二)系爭房屋坐落之建物,外觀像火柴盒,所處地段經濟活動少,生活機能不佳,遇重大
節日或群眾抗爭,經常交通管制、相鄰待都更之老舊 4層樓房屋,景觀不佳、有一半
車位為機械停車位等等,並不具行為時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高級住宅之 8項特徵
,原處分機關僅依價格審核,所稱具有 8項特徵,與事實出入。
(三)系爭房屋購買時為預售屋,購買價格為未來價格,建商大幅降低裝修建材品質,並降
價出售,造成同棟9樓房屋售價僅6,739萬元,怎堪稱為豪宅。
(四)原處分機關以○○路○○段核定街路調整率不合理,人車進出都從○○○路,應以該
路段率 200%為基準計算。請撤銷原處分。
四、依 103年2月11日修正發布之評定作業要點規定,自103年7月1日起,本市房屋為鋼筋混
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 8,000萬元以上,且建物所有
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或每坪單價 100萬元(不含車位價)以上者,經參酌具有獨棟
建築、外觀豪華、地段絕佳、景觀甚好、每層戶少、戶戶車位、保全嚴密、管理週全等
8 款特徵,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
成核計;上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
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為評定作業要點行為時第15點所明定。經查:
(一)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領有 105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依該使用執照記載其興建之構
造種類為鋼骨造(即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之1幢 2棟地上25層、地下5層共63戶
之建築物。復依地籍登記資料記載,系爭房屋總面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
施及停車位)340.38平方公尺(約102.96坪),大於80坪。且原處分機關所屬中正分
處(下稱中正分處)前於 105年6月30日派員至現場進行勘查情形,參酌高級住宅8款
特徵逐項進行評估結果,認定共符合 8款特徵,分別為(一)獨棟建築:未與其他建
物或建案相連結。(二)外觀豪華:採用高級建材,外牆貼用天然石材、玻璃鋼材石
材、大理石、花崗石等;地磚採用大尺寸刨光石英磚等。(三)地段絕佳:地處交通
便利,近○○及○○○捷運站、位居鬧中取靜之幽僻巷內、近名校學區(○○大學、
○○中學)、近著名景點(○○特區)。(四)景觀甚好:基地規劃良善。(五)每
層戶少:每層 1-3戶。(六)戶戶車位:使用執照登記車位數大於或等於戶數(汽車
車位113個,機車車位133個,車位數大於戶數63戶)。(七)保全嚴密:設有24小時
保全人員。(八)管理週全:外來訪客與洽公人員須登記,有專人或專責清潔維護。
(二)另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雖查無系爭房屋之實際交易價格,
惟於 106年房屋稅課稅期間(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同一使用執照有7戶房
屋成交紀錄,扣除預售屋交易1戶外,其餘6戶交易總價及建物移轉面積分別為1億3,5
00萬元(139.54坪);7,830萬元(99.62坪);7,165萬元(73.52坪); 7,999萬元
(101.13坪);7,850萬元(99.52坪);1億3,728萬元(148.69坪)。經核算平均每
坪交易單價約 87萬7,200元。以該交易單價核算,系爭房屋房地總價已逾 8,000萬元
以上。有系爭房屋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 105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中正分
處高級住宅處理意見表、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等影本附卷可稽。
(三)是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房屋符合評定作業要點行為時第15點認定為高級住宅之規定,
乃依上開規定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
核定系爭房屋之房屋現值,並據以課徵 106年房屋稅,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應依系爭房屋107年房屋課稅現值,以50年殘值倒算法計算106年房屋課稅
現值,並據以課徵106年房屋稅及退還溢繳稅款;系爭房屋不具高級住宅之8項特徵云云
。按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
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
稅款不以 5年內溢繳者為限;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
年數表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高級住宅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
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為稅捐稽徵法第 28條第2項、評定作業要點行
為時第2點、行為時第15點第2項所明定。查系爭房屋於106年房屋稅課稅期間( 105年7
月1日至 106年6月30日),依同一使用執照之他戶房屋之平均交易價格,推估市場行情
,其房地總價逾 8,000萬元,且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達80坪以上,又經中正分處於10
5年6月30日派員現場勘查,查認系爭房屋符合評定作業要點行為時第15點第1項8款特徵
,原處分機關爰認定系爭房屋為高級住宅,已如前述。系爭房屋 106年房屋稅課稅期間
既屬高級住宅,爰依評定作業要點行為時第2點及行為時第15點第2項規定,以房屋構造
標準單價表、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為準據,按系爭房屋坐
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據以核定房屋現值。至系爭房
屋107年房屋稅課稅期間(106年7月1日置107年6月30日),既經原處分機關認定非屬高
級住宅,自無須適用評定作業要點第 15點第2項規定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自
無訴願人所稱依107年房屋現值倒算106年房屋現值情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六、訴願人另主張系爭房屋坐落○○路○○段及○○○路角地,人車進出均從○○○路,應
以較低之○○○路路段率計課房屋稅云云。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
業要點第 9點規定,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依其所編釘之門牌適用之。次按臺北市房屋
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說明三及說明五規定,巷內房屋照街路等級調整率(下稱路段率
)在160%以上者減2級;路角地建築之房屋從高計算。查系爭房屋坐落於○○路○○段
巷內及○○○路之路角地,編釘○○路○○段巷內之門牌,依上開規定,○○路○○段
巷內(○○○路至○○○路)之路段率為250%,應減 2級即230%;○○○路(○○路
至○○街)之路段率為 200%,是原處分機關依路角地建築之房屋從高認定以○○路巷
內路段率230%加成核計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據以核定106年房屋現值,並課徵 106年房
屋稅,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是原處分機關以系爭房屋於 106年房屋稅課稅
期間(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為高級住宅,按高級住宅加價課徵106年房屋稅並
無違誤,訴願人並無溢繳稅款情事。從而,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
,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