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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3.08. 府訴一字第10861011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12月27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76054820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 47.31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8,持分面積 5.9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前經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派員會同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勘查為○○路○○巷
      道路使用。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
      則第 9條規定,以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760548201號函通知
      訴願人,核定系爭土地自108年起至減免原因消滅止免徵地價稅。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1月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日補充訴願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於訴願書表示其並無無償供公共使用之意思,且
      未申請免徵地價稅,乃以108年1月23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85700848號函通知訴願人及
      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7年12月27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760548201號函,並核定
      系爭土地自 108年起仍維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
      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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