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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3.25. 府訴一字第10861012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民國 107年12月22日北市稽中南甲字
    第 10743340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 5,098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42/20000,下稱系爭土地;其所有之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中山區○○○路○○段○
      ○巷○○號○○樓之○○,權利範圍 1/2),前經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
      。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7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下稱中南分處
      )申請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中南分處以 107年12月11日北市稽
      中南甲字第107433404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7年12月21日前補正居留證影本;惟訴願人
      逾期仍未補正。中南分處乃以107年12月22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10743340400號函否准訴
      願人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於108年1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108年1月28日北市稽中山丙字第1084100816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中南分處 107年12月22日北市稽中南甲字
      第 10743340400號函並另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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