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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05.09. 府訴一字第108610255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祭祀公業○○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稅捐保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1月25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84900386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等 4筆土地(下稱
      系爭A、B、C、D土地)。系爭A、D土地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系爭B、C土地原
      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B、C土地不符課徵田賦規定,爰補徵
      民國(下同)102年至106年地價稅。嗣107年地價稅開徵,原處分機關核定系爭 A、B、
      C、D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欠繳上開102年至106
      年補徵地價稅及107年地價稅計新臺幣64萬2,723元(含滯納金)。原處分機關所屬南港
      分處為稅捐保全,乃以108年1月24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 10849003861號函請臺北市松山
      地政事務所就系爭C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之登記(禁止處分之權利範圍為4/10),原處分機關另以108年1月25日北市稽南港
      丙字第10849003862號函通知訴願人。該函於108年1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
      2 月2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就 102年至106年補徵地價稅及107年地價稅申請
      復查,經原處分機關於108年1月25日復查決定,並開立改訂繳納期限之繳款書予訴願人
      ,是訴願人尚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所稱欠繳應納稅捐情事,爰以108年3月8日北市
      稽南港丙字第1084901042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8年1月25
      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 10849003862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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