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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0.25. 府訴一字第10861035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485
    8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處分書發文日期及字號為「108年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 10830048581
      號」,惟載有:「......原處分機關......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鍰......敬請..
      ....撤銷原處分......。」又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08年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108
      30048581號函僅係檢送同日期北市財菸字第 10830048582號裁處書等予訴願人,揆其真
      意,應係不服該裁處書,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訴願人於「○○○」網站以使用者帳號「 xxxxx」販賣「○○」
      等私菸,涉有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情事,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 6月18日北
      市財菸字第1083004268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8年7月 4日陳述意見書
      說明在案。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
      第 1項前段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8年7月10
      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4858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7
      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8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 8月22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54591號函通知訴願
      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8年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48582號裁處書。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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