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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0.25. 府訴一字第108610359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485
8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處分書發文日期及字號為「108年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 10830048581
號」,惟載有:「......原處分機關......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3萬元罰鍰......敬請..
....撤銷原處分......。」又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08年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108
30048581號函僅係檢送同日期北市財菸字第 10830048582號裁處書等予訴願人,揆其真
意,應係不服該裁處書,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接獲檢舉,訴願人於「○○○」網站以使用者帳號「 xxxxx」販賣「○○」
等私菸,涉有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情事,原處分機關乃以108年 6月18日北
市財菸字第1083004268號函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經訴願人以108年7月 4日陳述意見書
說明在案。原處分機關仍審認訴願人以電子購物方式販賣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
第 1項前段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8年7月10
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4858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該裁處書於108年7
月1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8月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 8月22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54591號函通知訴願
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8年7月10日北市財菸字第10830048582號裁處書。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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