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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5.01. 府訴一字第10961007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1月17日北市稽法乙字第10830038801號復
    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前審認訴願人所有本市信義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5日至110年3月24日期間符合住宅法第1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社會住宅,惟107年3月25日至108年3月24日期間轉租之承租人經本
      府都市發展局審認不符合「 106年度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承租資格,爰依臺
      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 4條、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
      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第3條等規定,以 108年5月29日北市稽信義乙字第1084604538號函
      ,核定系爭房屋自107年 4月至108年3月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自108年 4月至110年3月按出租供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稅率1.5%課徵,且均減徵房
      屋稅額20%,並補徵107年 4月至107年6月差額房屋稅及更正108年房屋稅額。訴願人不
      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 1月17日北市稽法乙字第10830038801號復查決定
      :「復查駁回。」該復查決定書於109年1月2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2月18日經
      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 3月9日北市稽法乙字第1093000461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9年 1月17日北市稽法乙字第10830038801號復查
      決定。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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