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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9.04. 府訴一字第109610153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等2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5月25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3
    02391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訴願請求欄雖記載:「請求撤銷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民國 109年05月25日北
      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3023911號復查決定」並檢附原處分機關同日期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
      0943023911號函(下稱原處分)影本,揆其真意,訴願書所載復查決定,應屬誤繕,訴
      願人等2人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本市萬華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4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0/10,00
      0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門牌號碼為本市萬華區○○街○○號○○樓,下稱
      系爭房屋)原為訴願人○○○所有。訴願人○○○與訴願人○○○母子 2人於民國(下
      同)106年11月6日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雙方約定母贈與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予子,子
      對母負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 1萬元,否則母得撤銷贈與,子應返還贈與
      標的,並於同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萬華分處(下稱萬華分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原
      處分機關以受贈人即訴願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
      徵土地增值稅41萬5,238元。上開土地增值稅於106年11月13日繳納完竣,系爭土地則於
      106 年11月16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嗣訴願人○○○以訴願人○○○債務不履行,聲
      請調解撤銷贈與,案經臺北市萬華區調解委員會於108年8月12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略
      以,訴願人等 2人合意自調解日起撤銷贈與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等。該調解書並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108年8月16日准予核定。嗣地政機關於109年4月16日以撤銷為登記原因,
      辦竣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訴願人○○○之登記。旋訴願人等2人於 109年4月20日向原處
      分機關所屬中正分處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並退還土地增值稅41萬 5,238元,經原處分
      機關以109年5月1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301792號函復訴願人等2人否准所請。訴願人
      等2人復於 109年5月15日以申請(更正)書向萬華分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等,經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等 2人之理由仍無可採,以原處分否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申請。訴願
      人等2人不服,於109年6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7月28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405636號函通知訴
      願人等 2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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