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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01.19. 府訴一字第11061000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等 4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28日北市稽萬
    華甲字第10943051501號及第109430515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0日檢附建物所有權狀、門牌
      號勘查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所屬萬華分處(下稱
      萬華分處)申報設立本市萬華區○○街○○號及同街○○號房屋稅籍
      ,並切結前開門牌為本市萬華區○○段○○小段 xxx建號、同段同小
      段 xxx建號建物。經萬華分處派員現場勘查,因現場房屋之構造與申
      報書及建物所有權狀之登載不符,且無法進入屋內勘查,另申報書所
      載訴願人○○○對前開建號建物之持分比率為5/30,應補正其餘所有
      權人資料後共同申報等情,原處分機關爰分別以109年9月28日北市稽
      萬華甲字第10943051501號及第10943051502號函復訴願人○○○否准
      所請。訴願人等4人不服,於109年10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24
      日補正訴願程式,110年 1月6日、7日、8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
      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1月24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
      4409594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
      09年 9月28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3051501號及第10943051502號函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至有關訴願人等4人不服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109年9月25日建登駁
      字第000244號、第000245號駁回通知書提起訴願部分,由本府另案審
      理中,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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