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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1.19. 府訴一字第110610002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等 4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28日北市稽萬
華甲字第10943051501號及第109430515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0日檢附建物所有權狀、門牌
號勘查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向原處分機關所屬萬華分處(下稱
萬華分處)申報設立本市萬華區○○街○○號及同街○○號房屋稅籍
,並切結前開門牌為本市萬華區○○段○○小段 xxx建號、同段同小
段 xxx建號建物。經萬華分處派員現場勘查,因現場房屋之構造與申
報書及建物所有權狀之登載不符,且無法進入屋內勘查,另申報書所
載訴願人○○○對前開建號建物之持分比率為5/30,應補正其餘所有
權人資料後共同申報等情,原處分機關爰分別以109年9月28日北市稽
萬華甲字第10943051501號及第10943051502號函復訴願人○○○否准
所請。訴願人等4人不服,於109年10月2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2月24
日補正訴願程式,110年 1月6日、7日、8日補正訴願程式及補充訴願
理由。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1月24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
4409594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
09年 9月28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943051501號及第10943051502號函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至有關訴願人等4人不服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109年9月25日建登駁
字第000244號、第000245號駁回通知書提起訴願部分,由本府另案審
理中,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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