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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0.10.05. 府訴一字第1106104240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送達代收人:○○○
    訴願人因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民國110年6月10日北市
    稽中正乙字第1103703117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
      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
      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
      ,繳納使用牌照稅。」
    二、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以其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作為債務之擔保,與訴願人簽訂動產抵押
      契約書。嗣○○公司違約未按時還款,經訴願人取回系爭車輛。嗣訴
      願人以民國(下同)110年 6月1日申請書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訴
      願人取回系爭車輛(107年 9月10日)前,欠繳106年之使用牌照稅及
      罰鍰等歸予○○公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110年6月10日北市稽中正
      乙字第1103703117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使用牌
      照稅法第12條第 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
      得辦理過戶登記。財政部93年 5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84號函釋
      規定,經合法拍賣(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須繳清計算至車輛過
      戶時止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三、貴公司
      指出,旨揭車輛所有人因欠繳貴公司分期付款,經貴公司依雙方簽訂
      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於107年9月10日取回車輛,該車輛欠繳牌照稅
      及罰鍰,取回前應向所有人課徵一節,本處洽悉並將依規定辦理。惟
      嗣後該車若經合法拍賣,依前述規定,仍須繳清截至過戶時所滯欠之
      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該函於110年6月15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10年 7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0年6月10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103703117
      號函,係該處說明系爭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將依規定辦理,
      又系爭車輛須繳清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得辦理過戶登記。核其
      性質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
      分。訴願人對之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0年7月30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103001620號訴願
      答辯書理由四、(二)記載略以,系爭車輛因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
      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 106年逕行註銷牌照,嗣因查獲使用公共
      道路等事實,經該處依使用牌照稅法相關規定補稅及裁處罰鍰,且稅
      額及罰鍰處分已送達納稅義務人○○公司,訴願人非納稅義務人;併
      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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