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1.08.22. 府訴一字第1116084258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1年5月2日北市稽法甲
字第1113000673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之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2,290cc,稱系
爭車輛),經原處分機關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
條第1款等規定,以民國(下同)110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下稱系爭
繳款書)核定系爭車輛 110年全期使用牌照稅計新臺幣1萬1,230元。訴願
人不服,於111年3月24日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申請復查已
逾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法定期限,屬程序不合,爰以 111年5月2日北
市稽法甲字第1113000673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該復查決定書於 1
11年5月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6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
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訴願書記載略以:「……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 111
年5月6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113000673……」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
服原處分機關 111年5月2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113000673號復查決定,
訴願書所載發文日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 3條規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
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
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
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
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復查。」「前項復查之申請,以稅捐稽徵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
日期為準。但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
期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 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
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財政部80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800425476號函釋(下稱財政部80年1
2 月13日函釋):「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其不合程序
規定者,仍應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並未加註提起復查之有效日
非投郵日,訴願人於111年3月24日委託配偶親送復查書之復查申請為
合法。訴願人年逾66歲,為高危險染疫對象,故減少外出,領取郵件
或遞送復查書均請配偶代理,或有耽誤情形,原處分機關應從寬認定
。又依原處分機關 110年4月9日北市稽大安乙字第1105302484號函所
載,訴願人未提復查即可退稅,遑論本案已提起復查。
四、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
件,申請復查;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案件,不合程序規定,應以復
查決定程序不合駁回;觀諸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財政
部80年12月13日函釋意旨自明。查本件系爭繳款書經原處分機關依行
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郵務送達方式,按
訴願人住居所(本市內湖區○○路○○段○○巷○○號○○樓,亦為
訴願書所載地址)寄送,於111年1月10日送達,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
書影本附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次查系爭繳款書已載明繳納期
間展延至111年2月21日止,且說明三記載申請復查期間及申請復查機
關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願人如有不服,應自
系爭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11年2月22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是本件申請復查之期間末日為111年3月23日(星期三),然訴願人
遲至111年3月24日始委由其配偶親送復查書至原處分機關所屬內湖分
處申請復查,有蓋有該分處收文日期章戳之復查書影本在卷可憑。是
訴願人申請本件復查,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已
逾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屬程序不合,予以駁回,並無違誤。訴願主
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111年5月2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1113000673號復查決定,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