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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2.09.21. 府訴一字第112608406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民
國112年6月30日北市稽松山丙字第11248041603號及第11248041606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
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下稱松山分處)查認案外人被繼承人○
○○(下稱○君)有欠繳民國(下同) 111年度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情
事,乃以112年6月30日北市稽松山丙字第11248041603號及第1124804
1606號函(下稱112年6月30日等 2函)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
署(下稱臺北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訴願人等2人不服前揭2函文,於
112年8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松山分處112年6月30日等 2函僅係該分處為辦理行政執行作業,檢
送○君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一案之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與相關資料予
臺北執行分署之函文,並非對訴願人等 2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
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松山分
處嗣以112年8月23日北市稽松山丙字第1124704263號函通知訴願人等
2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其業以112年8月16日北市稽松山丙字第11248
05382號函向臺北執行分署撤回前開執行,併予敘明。
四、至訴願人等2人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112年7月18日北市稽松山乙字
第11248045081號函涉及核定稅額處分部分,業經本府以112年8月7日
府訴一字第1126084090號函將該部分移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依復查程
序辦理;又訴願人等2人不服臺北執行分署112年7月11日112年稅執字
第00030986號、第00031030號通知部分,亦經本府以 112年8月7日府
訴一字第1126084089號函移請臺北執行分署辦理,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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