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4.03.24 府訴一字第 11360865632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兼 訴 願 代 表 人 ○○○
共 同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等 4 人因申請房屋稅稅籍證明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 1134705019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委由○○○(即本件訴願代理人)以民國(下同)113 年 9 月 9
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所屬松山分處(下稱松山分處)申請其父○○○(於
113 年 3 月 2 日死亡)所遺本市松山區○○段○○小段○○建號房屋(建物
門牌為本市松山區○○路○○段○○號,建物 1 層,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稱系
爭房屋)之房屋稅稅籍證明。經松山分處查得依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所載,該房
屋於 77 年 12 月 23 日已拆遷,該分處電腦檔已無該建號之稅籍資料,復依臺
灣高等法院 104 年 9 月 30 日 101 年度重上字第 660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所載,經該院囑託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下稱建築師公會)進行鑑
定,鑑定結果認為現存之本市松山區○○路○○段○○號房屋 1 至 3 層樓之
樑柱版均以鋼筋混凝土為主要建材,第 4 層樓則為後來另行增建之鋼構架房屋
,其屋頂及外牆面是以鐵皮包覆當建材,故研判該房屋約於 78 年、79 年間所
重建,且上開房屋之主要建材與結構與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要建材為土
磚石混合造明顯不同,益見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認為該房屋約於 78 年、79 年
間所重建,應屬可採。原處分機關爰依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系爭
判決所載內容,審認系爭房屋已拆除,乃以 113 年 9 月 23 日北市稽松山甲
字第 1134705019 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訴願人等 4 人不服,由訴願
人○○○於 113 年 10 月 21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同年 10 月 23
日補具訴願書,11 月 11 日補正訴願程式,114 年 1 月 2 日補充訴願理由
及訴願資料,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3 月 12 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 114480
1846 號函通知訴願人等 4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
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