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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04.29. 府訴字第八七0二三九三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娛樂稅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十二條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三、訴願之事實及理
      由。....」第十七條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發還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以程序駁回。....」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一、訴
      願書....已逾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之酌定期間不為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違反娛樂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北市稽法(乙
      )字第一四五七四0號復查決定書,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惟未具
      理由(訴願書載明理由容後補呈)。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北市
      訴丑字第八六二0八0八八一0號書函通知訴願人,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補具
      理由書,惟該函依訴願書所載之地址寄送遭退回,又訴願書未記載聯絡電話,且亦無從
      自查號臺查得電話號碼,本府乃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訴字第八六0八九五六二
      00號公示送達該書函。嗣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再以八十七年二月五日北市訴丑字第八
      七二00七五九-一0號書函寄送訴願人,通知其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具理由書,該函
      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送達訴願人,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附卷可稽。惟訴願
      人迄今仍未補具訴願理由。其訴願內容顯屬不備,無從審議,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
      不合法。
    三、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財政部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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