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87.08.26. 府訴字第八七0四0六00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一、緣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查獲訴願人涉嫌於八十三年度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購進貨物,計新臺幣(以下同)一四、九六三、一0四元(不含稅),未取得
實際交易對象○○公司開立之發票;又同年度銷售貨物予○○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
服廠、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等十二家營利事業),計一四、九六三、一0四元(不含
稅),未依規定給與發票;致漏進金額一四、九六三、一0四元,漏銷金額一四、九六
三、一0四元(均不含稅),涉嫌違章漏稅。案經財政部以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臺財稅第
八六一九九一四三一號函移送原處分機關依法審理,經原處分機關核定應補徵營業稅款
七四八、一五五元,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計二、二四四、四00元(計至百元為止
),及按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計七四八、一五五元,合計共處罰鍰
二、九九二、五五五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
二、提起訴願,經本府以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府訴字第八六0九三七五九0一號訴願決定: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其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認定訴願
人之違章事實,係以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臺財稅第八六一九九一四三一號函及其附
件稽核報告節略、○○公司與○○公司等十二家營利事業出具之說明書及派員接受財政
部約談所作談話筆錄為據。惟本件漏進漏銷之金額同為一四、九六三、一0四元,若訴
願人所進貨、銷貨者皆為同一批同一數量之貨品,訴願人豈非無利可圖而有違商場常態
?則訴願人主張為其股東介紹促成○○公司與○○公司等十二家營利事業買賣之說辭即
有其合理性存在,縱欲對中介者課徵營業稅,亦應係針對佣金收入部分課徵。又若訴願
人所進貨、銷貨之貨品數量並不一致,則案關當事人如何於發票、帳冊、存貨等事項有
所安排?即有究明之必要,方可謂符合據證法則。本件依原處分機關答辯卷附資料,尚
無從看出原處分機關除依財政部上開函附稽核報告節略及○○公司暨○○公司等十二家
營利事業出具之說明書及派員接受財政部約談所作談話筆錄外,究係如何認定訴願人同
額漏進、漏銷?○○公司及穩大益等十二家營利事業在本件既有類如刑事訴訟共同被告
之地位,其所出具之說明書及相關人員所作之談話筆錄固可推論出一定事實而得做為原
處分機關認定訴願人違章之基礎,惟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本件原處分機關專憑同一宗違章案件其他違章營利事業之陳
述做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尚有疏略,爰由本府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
另為處分....」嗣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七一0九四
五二00號重為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處分。」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
年五月二日送達,訴願人仍表不服,於五月二十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
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
額者。......」(行為時)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至二十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
人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
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
處百分之五罰鍰。」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
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
,如銷貨發票。......」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短報或漏報銷售
額者,以其前手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與實際交易之買受人,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訴願人因與○○公司素有業務往來,○○公司於八十三年間為出租廠房須清倉所有年
久不良品質之庫存貨品,曾再三託請第三人○○○為其介紹○○股份有限公司等向其
買受上開庫存貨品,訴願人就其等間之買賣關係從未參與,依法自應由○○公司直接
開立發票予向其買受貨品之人,訴願人並無開立銷貨發票予第三人之理。
(二)復查決定認定訴願人有銷售貨物,進銷未依法取得及給與他人憑證,其所憑之理由及
證據為訴願人公司之股東○○○、○○○等人八十三年開出交予○○公司之支票款計
一九、三六五、七六0元,作為訴願人係以○○○、○○○二人之支票給付買賣價金
之證據,惟原處分機關所認若屬實,則所查得給付○○公司買賣價金之支票金額應與
其所主張之進貨金額相符,方可採信。惟查原處分機關所主張之支票金額非但與其所
認定之進貨金額不符,甚且較其所認定之進貨金額多出四百四十餘萬元,買受人豈有
溢付價金之理?
(三)原處分機關為前開處分仍未經證據調查程序,查明訴願人銷貨之金額,用以證明訴願
人確有銷貨行為,而僅以稽核單位所查核○○公司開立發票抬頭為○○公司等十二家
營利事業金額為一四、九六三、一0四元,認定該金額為訴願人之進貨金額,並以查
證其銷貨利潤較為費時,基於稽核成本效益,為其同額銷貨事實認定之理由,足徵,
原處分機關就本件已無再行查明其他證據之可能。
三、卷查本案前經本府以原處分機關僅依財政部函附稽核報告節略及○○公司暨○○公司等
十二家營利事業出具之說明書及派員接受財政部約談所作談話筆錄外,並無其他證據為
由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查明: 本件漏進漏銷之金額同為一四、九六三、一0
四元,若訴願人所進貨、銷貨者皆為同一批同一數量之貨品,訴願人豈非無利可圖?
若訴願人所進貨、銷貨之貨品數量並不一致,則案關當事人如何於發票、帳冊、存貨等
事項有所安排?即有究明之必要。嗣經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函請財政
部查明本件核定訴願人同額漏進、漏銷之依據為何?經財政部賦稅署以八十七年三月十
七日臺稅稽發第八七00一九七號函送稽核單位意見書及相關附件影本計五十一紙供參
。其稽核單位意見書略以:「一、有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八十三年度
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購買布品轉售涉嫌漏進漏銷乙案,○○公司
之訴願理由(三)所稱『訴願人與○○公司業務往來多年....如有進貨須給付貨款,均
係以公司票據給付之,不曾有以負責人或股東個人名義票據付款之情形』乙節,依本署
稽核單位查得資料,○○公司八十三年度與○○公司之交易往來均以股東○○○設於臺
北銀行延平分行第一八六0-0帳號開出之支票支付貨款,顯示○○公司上揭說詞與事
實不符,不足採信,合先申明。
再就○○公司上述之付款習慣觀之,其股東○○○,負責人○○○等人八十三年度開出
之支票款計一九、三六五、七六0元予○○公司,應屬給付○○公司向○○公司進貨之
貨款,而非其個人之仲介行為,況且如屬個人仲介布品買賣根本無需由仲介者支付貨款
之必要。二、本署稽核單位認定○○公司涉嫌違章,除有○○公司及○○公司等十二家
營利事業之談話紀錄及說明書可為佐證外,另有○○公司之帳載收款紀錄(收入傳票)
及開立之統一發票可資證明,難謂本案僅以案關之營利事業之陳述為唯一證據,且渠等
公司若非確有涉及違章應不致於做不利於己之陳述。三、又本署稽核單位原查時查得○
○公司八十三年度支付強益之貨款金額共計一九、三六五、七六0元,其中除○○公司
取得○○公司開立之發票計一、五六八、五三0元之外,本署稽核單位係僅就○○公司
收款對象(○○公司)與開立發票抬頭顯有不符部分進行查證計有○○公司等十二家營
利事業金額計一四、九六三、一0四元(未含稅)。至於認定○○公司同額漏進漏銷,
係因查證其銷貨利潤較為費時,基於稽核成本效益及符合證據法則之考量,爰就查得○
○公司將發票開給○○公司下手之金額與○○公司付款金額以同額漏進漏銷辦理。」按
上開說明就本府訴願決定質疑尚待查明事項並未完全查證明晰,反而以查證銷貨利潤較
為費時,仍維持以○○公司將發票開給訴願人公司下手之金額與訴願人公司付款金額認
定為同額漏進漏銷金額,自有事實未經查證明晰而遽予處分之違誤;又若○○公司有依
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依法報繳營業稅,則無論其開立之買受人為何人,訴願人皆無所
謂逃漏營業稅可言。從而原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處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