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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11.13. 府訴一字第10209169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9月16日北市殯墓字第 1023162
0000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原處分機關以其未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7條規
定,按月提撥百分之二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並繕造交易清冊,交由原處分機關,乃
以民國(下同) 102年8月7日北市殯墓字第 10231427900號函請訴願人於102年8月31日
前將102年5月至 7月款項提撥至管理帳戶,並繕造交易清冊交付原處分機關,惟訴願人
並未依限辦理。原處分機關乃依同條例第82條規定,以102年9月16日北市殯墓字第1023
1620000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命其於 102年10月15日前繳納上開款
項並繕造交易清冊交付之。該裁處書於 102年9月1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2年10月
14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認原處分適用法條有誤,訴願有理由,乃依訴願法第58條
第2項規定,以102年10月17日北市殯墓字第10231755400號及第10231755401號函通知訴
願人及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裁處書。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只對本決定罰鍰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
48號)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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