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5.04.14. 府訴一字第10509053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申請使用區民活動中心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附表編號 1至編號16等16件申請
    案審核結果,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4年12月7日經由臺北市民e點通系統提出16件申請案(如附表),
    申請使用本市所有,由原處分機關管理之本市中正區民活動中心(地址:本市松山區○○○
    路○○段○○號○○樓,下稱系爭活動中心)。經原處分機關審核後,因訴願人申請使用之
    時段均已有第三人於104年11月16日以電話申請使用,原處分機關乃分別於104年12月7日、9
    日經由臺北市民 e點通系統回復通知訴願人「案件申請不通過」等內容(如附表),同日另
    以手機簡訊通知訴願人所申請案件已結案(不通過)。訴願人不服上開16件申請案之審核結
    果,於105年1月1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月20日補正訴願程式,3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105年1月13日)距原處分機關附表16件處分通知送達日期( 104年
      12月7日及12月9日),雖已逾30日,惟該16件處分未記載不服處分救濟期間之教示條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 3項規定,自送達後 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
      起訴願,本件訴願人於105年1月13日提起訴願,未逾訴願救濟期間,合先敘明。
    二、按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
      範本市區民活動中心之設置、管理事宜,促使本市區民活動中心達到多目標使用,發揮
      多元化功能,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之區民活動中心,指凡依本
      要點設置,且以所轄區公所為管理機關之區民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區民活動中心
      之名稱應冠以區名及所在地地名或社區名稱,其名稱由區公所核定後報本府備查。」第
      9 點規定:「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十日前,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
      ,經區公所核定並依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區公所並
      得依收費基準表收取保證金。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十日前申辦,經區公所同意
      者,不受十日之限制。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
      費時補送相關文件。區民活動中心收費基準表之訂定及調整,由民政局報本府核定後實
      施。」第10點規定:「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使用區民活動中心者,得僅繳納水費
      及電費(含冷氣費)。區民活動中心提供召開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社區會員大
      會及理監事會、里鄰工作會報等基層公共性質會議者,免繳納各項費用。申請人每週定
      期使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算。每次借用以六個月為限,如借用
      期間使用情形良好者,得辦理續借。」第12點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
      所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廢止許可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
      費用不予退還:(一)有違反法律行為者。(二)有營業行為者。(三)有安全顧慮者
      。(四)活動內容變更或轉讓他人使用,未經區公所同意者。(五)侵犯他人權益而不
      聽勸止者。(六)妨害公務者。(七)蓄意破壞公物者。(八)其他不法行為。」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場地收費基準第 1點規定:「本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及臺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訂定」。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依法申辦,完成所有程序,在毫無違反法令之下遭駁
      回,顯然係公務員過度濫權,故意之行政違失,致侵害訴願人權益。訴願人向市政信箱
      陳情,回復理由僅述「已為其他市民以電話提出租借並已完成繳費之租借審核流程。」
      ,單方面之說詞,試問電話可以傳送申租文件嗎?要求具體明確之申租相關資料,原處
      分機關完全提不出,沒有電話通聯記錄、收案文號、繳費日期亦在訴願人申請案件之後
      ,顯然圖利特定人。
    四、查本件訴願人於 104年12月7日經由臺北市民e點通系統,申請附表所列時段使用原處分
      機關所管理系爭活動中心。據原處分機關105年3月18日北市松民字第 10530268100號函
      檢送之補充答辯書陳明,第三人係於104年11月16日以電話申請使用,時段為105年1月4
      日至105年6月27日之每星期一及星期五18時至22時。並有臺北市松山區中正區民活動中
      心 105年場地租用一覽表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申請使用之時段已有
      第三人申請使用,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
    五、關於訴願人所申請附表編號1至3、編號4之105年4月4日、11日、編號6至8、編號9之105
      年4月1日、8日、編號11至13、編號14之105年4月4日及11日等使用時段部分:
      查本府作成訴願決定時,已逾訴願人上開申請使用時段,縱經審議亦無法回復其法律上
      之地位或利益,訴願人就此部分提出訴願,已無實益,應認訴願人就此部分所提訴願為
      無理由。
    六、關於訴願人所申請編號4之105年4月18日及25日、編號5、編號9之105年 4月15日、22日
      、29日、編號10、編號14之105年4月18日、25日、編號15至16等使用時段部分:
      按申請借用區民活動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10日前提出申請;申請人得以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並於核准通知繳費時補送相關文件。為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
      管理要點第 9點所明定。查本件訴願人申請使用時段經第三人先行申請使用,原處分機
      關以同時段已有第三人申請使用,而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並無違誤。又查該第三人已於
      105年 1月4日檢送申請書及完成繳費,尚無訴願人所稱原處分機關人員濫權等行政疏失
      情事。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駁回訴願人之申請,揆諸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七、至訴願人請求申請程序由 e點通系統管控、修改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多
      次陳情市政信箱、廢止臺北市各區民活動中心申請使用須知及使用本市中山區區民活動
      中心所生爭議等節,並非本件訴願審議範圍,業經本府法務局分別以105年1月18日北市
      法訴一字第10536029012號及105年 4月7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531293901號函移請本府資
      訊局、民政局及本市中山區公所依權責處理在案,併予敘明。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
    ┌─┬────┬──┬─────────┬─────────┬────────┐
    │編│ 申 請 │申請│   申  請   │e點通系統駁回時間/│手機收訊時間/發 │
    │號│ 時 間 │編號│   時  段   │回復內容     │送內容     │
    ├─┼────┼──┼─────────┼─────────┼────────┤
    │1 │104年12 │2015│105年1月4日(星期一│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10:19/     │18:10:26/    │
    │ │    │2480│105年1月11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1│一)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0A │105年1月18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1月25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10A。 │
    ├─┼────┼──┼─────────┼─────────┼────────┤
    │2 │104年12 │2015│105年2月1日(星期一│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9:43/     │18:09:49/    │
    │ │    │2480│105年2月8日(星期一│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1│)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2A │105年2月15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2月22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12A。 │
    │ │    │  │105年2月29日 (星期│         │        │
    │ │    │  │一)18:00-22:00  │         │        │
    ├─┼────┼──┼─────────┼─────────┼────────┤
    │3 │104年12 │2015│105年3月7日(星期一│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9:55/     │18:10:02/    │
    │ │    │2480│105年3月14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1│一)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4A │105年3月21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3月28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14A。 │
    ├─┼────┼──┼─────────┼─────────┼────────┤
    │4 │104年12 │2015│105年4月4日(星期一│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10:04/     │18:10:10/    │
    │ │    │2480│105年4月11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1│一)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6A │105年4月18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4月25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16A。 │
    ├─┼────┼──┼─────────┼─────────┼────────┤
    │5 │104年12 │2015│105年5月2日(星期一│104年12月7日   │104年12月7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10:12/     │18:10:18/    │
    │ │    │2480│105年5月9日(星期一│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1│)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8A │105年5月16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5月23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18A。 │
    │ │    │  │105年5月30日 (星期│         │        │
    │ │    │  │一)18:00-22:00  │         │        │
    ├─┼────┼──┼─────────┼─────────┼────────┤
    │6 │104年12 │2015│105年1月1日(星期五│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2:38/     │18:02:47/    │
    │ │    │2480│105年1月8日(星期五│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2│)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0A │105年1月15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五)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1月22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五)18:00-22:00  │         │07248005020A。 │
    │ │    │  │105年1月29日 (星期│         │        │
    │ │    │  │五)18:00-22:00  │         │        │
    ├─┼────┼──┼─────────┼─────────┼────────┤
    │7 │104年12 │2015│105年2月5日(星期五│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0:26/     │18:00:34/    │
    │ │    │2480│105年2月12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2│五)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2A │105年2月19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五)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2月26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五)18:00-22:00  │         │07248005022A。 │
    ├─┼────┼──┼─────────┼─────────┼────────┤
    │8 │104年12 │2015│105年3月4日(星期五│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2:29/     │18:02:38/    │
    │ │    │2480│105年3月11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2│五)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4A │105年3月18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五)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2月25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五)18:00-22:00  │         │07248005024A。 │
    ├─┼────┼──┼─────────┼─────────┼────────┤
    │9 │104年12 │2015│105年4月1日(星期五│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0:44/     │18:00:50/    │
    │ │    │2480│105年4月8日(星期五│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2│)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6A │105年4月15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五)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4月22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五)18:00-22:00  │         │07248005026A。 │
    │ │    │  │105年4月29日 (星期│         │        │
    │ │    │  │五)18:00-22:00  │         │        │
    ├─┼────┼──┼─────────┼─────────┼────────┤
    │10│104年12 │2015│105年5月6日(星期五│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0:59/     │18:01:07/    │
    │ │    │2480│105年5月13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2│五)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8A │105年5月20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五)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5月27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五)18:00-22:00  │         │07248005028A。 │
    ├─┼────┼──┼─────────┼─────────┼────────┤
    │11│104年12 │2015│105年1月4日(星期一│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1:15/     │18:01:22/    │
    │ │    │2480│105年1月11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3│一)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0A │105年1月18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1月25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30A。 │
    ├─┼────┼──┼─────────┼─────────┼────────┤
    │12│104年12 │2015│105年2月1日(星期一│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1:26/     │18:01:33/    │
    │ │    │2480│105年2月8日(星期一│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3│)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2A │105年2月15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2月22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32A。 │
    │ │    │  │105年2月29日 (星期│         │        │
    │ │    │  │一)18:00-22:00  │         │        │
    ├─┼────┼──┼─────────┼─────────┼────────┤
    │13│104年12 │2015│105年3月7日(星期一│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1:41/     │18:01:48/    │
    │ │    │2480│105年3月14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3│一)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4A │105年3月21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3月28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34A。 │
    ├─┼────┼──┼─────────┼─────────┼────────┤
    │14│104年12 │2015│105年4月4日(星期一│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1:57/     │18:02:04/    │
    │ │    │2480│105年4月11日 (星期│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3│一)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6A │105年4月18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4月25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36A。 │
    ├─┼────┼──┼─────────┼─────────┼────────┤
    │15│104年12 │2015│105年5月2日(星期一│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2:11/     │18:02:18/    │
    │ │    │2480│105年5月9日(星期一│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3│)18:00-22:00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8A │105年5月16日 (星期│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一)18:00-22:00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105年5月23日 (星期│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一)18:00-22:00  │         │07248005038A。 │
    │ │    │  │105年5月30日 (星期│         │        │
    │ │    │  │一)18:00-22:00  │         │        │
    ├─┼────┼──┼─────────┼─────────┼────────┤
    │16│104年12 │2015│105年6月6日(星期一│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
    │ │月7日  │1207│)18:00-22:00   │18:02:20/     │18:02:28/    │
    │ │    │2480│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親愛的市民您好,│
    │ │    │0504│         │預定的區民活動中心│您申請的案件已由│
    │ │    │0A │         │使用時段已有他人租│臺北市政府 <松山│
    │ │    │  │         │借,建請改租其他時│區公所>結案(不通│
    │ │    │  │         │段,謝謝!    │過),編號 201512│
    │ │    │  │         │         │07248005040A。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