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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5.16. 府訴一字第107209033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殯葬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2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1231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亡母○○○之遺體自民國(下同)100年5月16日冰存於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二殯儀
      館冰櫃。嗣原處分機關考量公眾使用需求,乃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前
      段、第2項及第3項規定,以107年2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1231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7年3月16日前處理其亡母遺體殯葬事宜,逾期未處理將逕予火化,並由訴願人負擔相
      關費用。該函於107年2月1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3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訴願人另於 107年3月9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展延埋葬或火化期限,並經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3月1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2381號函同意展延訴願人亡母遺體冰存期間至 107
      年6月30日止。是上開原處分機關 107年2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1231號通知訴願
      人限期處理其亡母遺體之函文,已失其效力。原處分機關復以107年3月23日北市殯儀二
      字第1076002968號函通知訴願人,廢止前揭107年2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1231號
      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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