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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9.26. 府訴一字第107209138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殯葬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7903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女○○○之遺體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6日冰存於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二殯儀
      館冰櫃。嗣原處分機關考量公眾使用需求,乃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至
      第3項規定,以107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7903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7年7月20
      日前處理其女遺體殯葬事宜,逾期未處理將逕予火化,並由訴願人負擔相關費用。訴願
      人不服,於107年7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訴願人之女生前與訴願人久無共同生活事實,乃以 107年8月3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9789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前揭107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
      1076007903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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