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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9.26. 府訴一字第107209138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殯葬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7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7903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女○○○之遺體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6日冰存於原處分機關所屬第二殯儀
館冰櫃。嗣原處分機關考量公眾使用需求,乃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至
第3項規定,以107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7903號函通知訴願人於 107年7月20
日前處理其女遺體殯葬事宜,逾期未處理將逕予火化,並由訴願人負擔相關費用。訴願
人不服,於107年7月2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訴願人之女生前與訴願人久無共同生活事實,乃以 107年8月3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9789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前揭107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
1076007903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
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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